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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构成要素笔记(税法的构成要素中基本要素)


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


第三节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这一节是考试中比较重要的部分,大家耐心看


​一,税收实体法


1.税收实体法是指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是税法的核心部分。它的结构特点是规范性和统一性。其中,规范性是指一税一法,统一性是说税收要素固定,即权利义务的要件.


涉及实体法的有六个要素,分别为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


(1)纳税义务人


它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与纳税人有关的概念有负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代征代缴义务人,其中负税人是指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和负税人有时是一致的如直接说中的所得税,有时又是不一致的,间接税中的增值税。而他们不一致的原因是价值和价格的背离,引起税负转移或转嫁。


(2)课税对象


也称做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依据,解决为什么征税。


课税对象的作用有三点,其一它是区分税种的主要标志,其二它体现了征税的范围。三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


课税对象与税源的关系,课税对象是征税的依据,而税源则表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课税对象是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做的规定,而计税依据也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做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3)税目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应具体的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分类。分为列举税目,如消费税和概括税目如资源税。


(4)税率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而它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税率的形式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其他形式。这些形式的概念书上都有,也好理解,看书就可以了。目前完全使用定额税率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


(4)减税免税


减税指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指免征全部税款。


减免税权限是减免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的按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减免税的基本形式有三种,税基式,税率式,税额式。


在税基式减免中有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就是起征点和免征额。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总结的一句话就是,起征点是不超过那个点不征税,超过全额征税。免征额是不超过那个点不征税,超过的超过部分征税。


(5)纳税环节


有生产环节(如增值税,资源税,消费税)流通环节(增值税)分配环节(所得税)消费环节(车辆购置税)


(6)纳税期限


形式有按期,按次,按年三种。


二,税收程序法


这一块不属于考试的重点,看看书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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