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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分录怎么写(收到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一、我单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过程中出租出借包装物要收取客户的押金,均计入了“其他应付款”账户,目前挂账时间已经远远超过1年以上,


1、当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3200元


贷: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23200元


2、正确处理


借:银行存款 23200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00元


3、 注意


(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二、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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