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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结算模式(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争议,具体包含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以及个人与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两种类型。此类案件的审理不仅关涉提供劳务者生命健康权的救济与保护,亦涉及接受劳务方的用工风险化解与生存发展之间的平衡。妥善审理此类案件需要正确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确认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与赔偿范围,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结合典型案例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要件的审查要点


如案例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以王某等实际工作天数计付报酬,王某等在A公司指定的场地、以A公司提供的工具进行施工,从工作内容、工作安排、报酬结算方式、工具提供等方面来看,符合劳务雇佣关系的特征。


4、归责原则的适用


5、过错的审查要点


(三)赔偿范围的确定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范围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相一致。需要注意的是,在接受劳务方投保雇主责任险或雇员人身意外险的情况下,实际获赔的保险金金额应在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这样既与接受劳务方分散用工风险的投保目的相一致,亦与权利人不可重复受偿的损失填平原则相符。


(四)提供劳务者的选择权与接受劳务方的追偿权


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因劳务关系以外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的,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种是基于劳务关系而产生的接受劳务方赔偿请求权,另一种是第三人侵权行为所引发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并不相同。


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方与第三人之间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实践中,相当比例的提供劳务者所遭受的人身损害造成死亡或伤残的严重后果,且多数权利人诉讼能力不高,权利人可以选择向赔付能力强、举证难度小的主体主张权利,从而提高实际获得赔偿的可能性。


第一,第三人应负全部责任,赔偿权利人只能择一请求第三人赔偿或者接受劳务方补偿,任何一方承担给付义务后均导致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提供劳务者不能获得双重赔偿。这也是接受劳务方作为中间责任人履行替代责任后,可向承担终局责任的侵权第三人追偿的法理所在。


第二,损害后果由第三人、提供劳务者等二人以上的过错综合作用导致,第三人侵权仅是致害原因之一,则第三人承担部分责任。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仍可基于劳务关系请求接受劳务方承担赔偿责任。


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编校:潘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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