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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价材料需不需要扣进项税(材料暂估价算在其他项目费里面吗)

对于工程造价人员来说,暂估价是一个非常熟悉的名词,从造价的形成来划分,工程造价是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构成,而其他项目费则是由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构成,不难看出,暂估价在工程造价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从暂估价的概念来看,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对必然发生但在发包时不能合理确定价格设置暂估价,是顺利实施项目的有效制度设计。但结算时据实调整的属性使承包人的报价风险转向发包人,在我国现行建筑市场诚信环境仍需进一步完善的行业背景下给发包人带来了较大的风险,现行计价依据和办法也给总承包人带来了管理风险,暂估价占总价比重越大双方风险越大。虽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针对暂估价实施作出了操作性规定,但是暂估价计价仍然是造价管理的模糊区域,是各方市场主体较难把握和界定的事项,也是政府投资管理的重要风险点。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极速发展,建筑业也在不断转型升级和变革,“四新技术”的不断出现,暂估价管理面临着新的问题,相关政策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以及招标文件、合同中相关条款的缺失,暂估价计价往往存在程序合法但与合理计价结果偏差较大的矛盾,对顺利进行竣工结算不利。及时防范并有效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合同价款争议,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操作,仍需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不断深化对其认识并进一步完善操作程序。


一、暂估价设置原则


从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来看,暂估价主要分为两种,材料、设备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1、材料、设备暂估价设置原则


(1)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没有明确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等。


(2)同等质量、规格及型号,但品种多,市场价格差异悬殊。


2、专业工程暂估价设置原则


(1)在施工发承包阶段,部分工程只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纸不完善,工程量暂时无法确定。


(2)某些专业性较强、总承包单位无法自行完成的分包工程,例如电梯安装、强弱电安装、消防工程、幕墙工程等。


二、发承包双方的风险


1、设置暂估价给发包人带来的风险分析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关键问题在于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的认质认价,因为《建设工程造价鉴定》(GB/T 51262—2017)第5.6.4条第二款规定“材料采购前未报发包人或其代表认质认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而承包人若得不到发包人的认可价格将不予采购,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进而可能导致进度的拖延。由于双方对价格打不成一致意见而导致的进度拖延责任很难划清责任界限,发包人往往因整个项目的整体进度最终作出妥协,利益受损。


(2)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暂估价项目。从评标方法和中标条件的角度来看,产品质量和专业资质能够满足项目要求的情况下,发包人更加倾向于选择价格低和综合实力较强的专业分包人,而承包人显然更加关注产品质量和专业分包人提供的专业服务水平而不是价格,双方在招标操作的关键问题上往往存在争议。a、由总承包人单独招标时,如果总承包人的所有程序合法,发包人则无权否定招标结果,往往政府审计也很难否定。发包人是否具有科学合理审查招标方案、审批招标文件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专业水准,发包人能否有效控制承包人的招标行为不存在寻租行为,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b、由双方共同招标是,发包人可牵制总承包人的控制权,有利于发包人更多的监控分包合同的履行,可有效保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双方共同招标不利于责任的单一化,签订三方合同后由于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责任权利划分不清晰而产生争议。


2、设置暂估价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分析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材料设备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将失去赚取与发包人签署合同中的材料、设备价格与实际采购价之间的价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与发包人结算是以中标价代替暂估价,承包人不仅不能赚取差价,目前的计价方式中承包人尚不能得到应有的管理费和利润。


三、暂估价项目计价争议的成因


1、以中标价取代暂估价作为结算价格


总承包人对暂估价专业工程发包时存在如下计价问题:总承包人与暂估价专业工程分包人之间是总分包合同关系,总承包人对该专业工程承担总包管理的法定责任,但是以中标价为依据取代暂估价是总承包人只有义务而没有利益,在暂估价额度较大时发承包双方明显利益失衡,总承包管理费的计取缺失导致计价争议;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缺项和计算不准确现象很难杜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等价格调整因素仍然存在,专业工程的中标价也不一定是最终的结算价,若发包人通过合同约定该责任有总承包人承担,将来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引起计价争议。


由建设单位对暂估价专业工程发包时,总承包人存在不能中标的情形,此时总承包人与暂估价专业工程中标人之间是总承包服务关系,总承包人对该专业分包人提供总承包服务,理应计取总承包服务费,以中标价为依据取代暂估价同样使得总承包人只有义务而没有利益,对暂估价专业工程不予以合理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导致计价争议。


2、总承包人组织招标费用无法直接计入工程造价


《清单计价规范》第9.9.4条第一款规定“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陈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价)中”,但是总包合同的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往往没有考虑暂估价专业工程的招标费用。总承包人组织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时,如果总承包人要求该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从而将该费用转移给发包人,但是发包人在审批招标文件是不同意该规定,导致招标工作不顺畅。


3、暂估价材料消耗量不明确引起计价争议


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费事由材料单价与材料消耗量的乘积得到的,现行《清单计价规范》仅明确投标报价时材料暂估价不得改变,但未明确相应材料的消耗量。存在一下两个方面的问题:1)部分消耗量定额中部分定额子目缺项,尤其是“四新技术”方面的定额子目,而此处恰好是暂估价项目的常见区域,从而导致结算时的材料价款争议。2)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暂估价结算时只调整材料价差及相应的规费和税金,故意压低暂估价以降低管理费和利润,投标人为了确保一定的管理费和利润,把投标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消耗量适当提高,虽然材料单价严格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报价,但是材料消耗量提高以后相应的材料费也会相应提高,最终结算时发包人套用当地社会平均消耗量相应定额子目中的消耗量进行调整,总承包人坚持以投标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明确的材料消耗量进行结算。


4、认质认价不清晰产生计价争议


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对入场材料检验时把关不严,比如地面铺贴的石材,设计文件规定为25㎜,但是市场上供应的石材厚度多为23㎜左右,在最后结算时,造价人员通过与现场情况复核,发现质量达不到设计文件要求,扣减部分费用,因质量问题引起计价争议。


不需要公开招标的材料、设备价格,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发包人代表签批价格(认价)。由于采用不同的的计税方法时,材料价格需要严格区分是否含税,如果签批的价格没有明确是否含税、未明确材料价格中所包含的内容(比如是否含运输费用)将导致计价争议。在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造价时,如果签批价格是含税价格,除税过程中的税率是适用13%还是综合考虑运输费用等影响后的综合含税率容易导致双方的计价争议。


5、直接通过合同约定结算价不得高于暂估价


发包人为了避免结算价超过合同价带来的管理风险和廉政风险,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暂估价部分有总承包人实施,但是实施的价格不能超过暂估价,超过部分由总承包人承担,实际价格低于暂估价时以实际价格代替。”虽然该约定内容从合同效力来讲不属于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但是之所以采用暂估价的方式就是因为招标时无法确定价格,发包人将暂估价项目计价风险完全转移给承包人,承包人认为不得约定所有物价上涨风险均由其承担,导致造价争议。


四、暂估价设置原则的再思考


从国外工程管理的实践来看,基于施工图纸招标时发包人控制造价、引导投标人充分竞争的最有效环节是发承包阶段。发包人应充分利用发承包阶段有利控制工程造价这一国际惯例,将暂估价界定为总承包招投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虽然招标人不能准确确定价格,但是承包人凭借其类似经验和丰富的数据积累,加之信息技术的有效支撑,有能力合理确定造价。所以,发包人可利用类似项目指标数据、充分进行市场调查等大致确定暂估价项目的合理参考价格,并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复核发包人提供的参考价格,发现参考价格低于正常合理价格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对投标人的诉求给出科学合理的答复。通过减少暂估价项目的设置,适当延长投标时间,可以减少计价风险与争议,也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


1、通过评标环节和实施过程控制材料及设备品质


对于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未明确材料、设备,通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描述功能要求、性能指标等,由投标人结合已有类似经验和市场调查在投标时进行充分竞争,在评标时侧重评审投标人选择的品牌、型号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审投标报价与采用材料设备的一致性。


将中标人投标文件中列明的品牌、型号(唯一或档次价格差异不大时列出短名单)列入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从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来分析,由投标人递交价格属性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也无法明确品牌型号的唯一性,综合单价分析表也不必然属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范畴。所以,应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函附录中予以明确采用材料设备的品牌与型号。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如需更换投标时承诺的材料、设备的品牌与型号,应报发包人审批。


2、对施工图设计深度不足的暂估价专业工程采用总价合同


在建筑业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的背景下,基于方案设计或者扩大的初步设计进行招标将成为建筑业的常见发包方式,虽然发包人不能准确确定其价格,但是承包人凭借其丰富的经验积累,具有深化设计及报价的能力,此时如果要求总承包人深化设计并施工专业工程,对暂估价部分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由总承包人投标报价时进行竞争,投标报价中处理专业工程施工价款之外还应包括深化设计的服务费用,采用单价合同下部分专业工程用总价合同的混合模式。需要指出的是,此时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控制的中心不再是按图施工,而是总承包人的深化设计是否满足合同文件要求和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目前工程总承包模式存在市场主体计价能力不足的客观现实,采用单价合同条件下部分专业工程总价合同的混合类型,利于工程总承包计价经验的积累,也有利于工程总承包的发展。


3、对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要求在投标是明确分包人


对总承包人不能自行完成的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发包人应通过充分市场调查,合理设定参考价格供投标人参考,并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复核,计价是不再采用暂估价形式。总承包人投标时进行相应专业分包市场调查后先进行内部招标(竞争性磋商等),要求分包人作出明确报价,总承包人参考中标分包人价格进行投标报价,并要求中标分包人承诺一旦总承包人中标,不得要求变更合同价格。


五、防范建设工程暂估价计价争议的对策


1、完善暂估价专业工程计价依据


由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工程发包时,总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包含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及总承包人的管理费和利润,此时发包人可以要求总承包人进行管理费和利润率竞争,也可以直接计取固定的总承包服务费;由发包人进行专业工程发包时,应在总承包服务的内容中对暂估价专业工程进行描述并予以单列,要求投标人投标时进行报价,若出现总承包人不能中标的情形时将计取该总承包服务费,否则,将投标时的该费用从中标价中扣除。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对上述总承包管理费和总承包服务费结合当地计价依据予以充分考虑,以从源头平衡双方的利益。


2、清晰约定计税方法及价格是否含税


暂估价专业工程由总承包人发包时,采用那种计税方法可由总承包人自行选择,由于总承包人往往会选择有利于自己进项税额抵扣的计税方法,发包人在批准招标控制价是会对比计算不同计税方法下的含税造价,并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暂估价专业工程采用的计税方法。材料、设备价格无论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还是认质认价方式均需要明确价格是否是含税价格,要尽量采用与工程造价计算相一致所需要的价格(是否含税),以避免除税引起的计价争议。


3、明确暂估价材料的消耗量处理原则暂估价材料的消耗量理论上是由投标人在投标时结合自己的施工经验和管理水平决定的,如果约定不明,往往参考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但是总承包人在投标时可能在综合单价分析表中调高相应材料的消耗量,从而达到提高材料调整价款的目的。所以可以通过合同明确约定投标人相应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暂估价材料明细中材料消耗量高于当地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时,在材料价款的调整时按照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计算,并约定投标人提供的含有暂估价材料的综合单价分析表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评标时重点予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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