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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标准(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入账标准及使用年限)

问:我单位(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为清理核实资产数据,对固定资产进行了专项清查,对清查发现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及需要报废的资产,财务上该如何处理?会计上该怎么做账?


答:可按下列思路和步骤进行处理:



(2)对于盘盈的固定资产,首先应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和内部核批文件等凭证,作财务会计的账务处理如下(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其次,按照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后,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注2】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如下(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无偿调拨净资产(批准作无偿划拨的资产)


在建工程(已使用但尚未办理决算手续的)


其他收入(本年无法查明原因的无主财产)


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盘盈的以前年度资产)



(3)对于盘亏的固定资产,首先应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凭证,作财务会计的账务处理如下(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其次,按照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后,根据审批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准文件、审批表、收入证明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等进行账务处理,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注3】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如下(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借:资产处置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



(4)对于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首先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凭证,作财务会计的账务处理如下(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其次,按照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后,根据审批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准文件、审批表、收入证明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等进行账务处理,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注4】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如下(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借:资产处置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



(5)对于固定资产处理收入及相关费用,作财务会计账务处理如下(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①根据处理毁损、报废实物资产过程中取得的残值或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和过失人赔偿等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



②根据处理毁损、报废实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


贷: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③处理收支结清,如果处理收入大于相关费用的,按照处理收入减去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


贷: 应缴财政款等


如果处理收入小于相关费用的,按照相关费用减去处理收入后的净支出


借:资产处置费用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



【注1】根据《日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日政办发〔2017〕64 号),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资产清查的,清查方案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清查结果应当报财政部门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规定进行资产审计:(一)产权登记信息和资产信息报告核实;(二)资产清查结果核实;(三)重大资产损失核实;(四)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经济实体相关股权变更、转让、改制等;(五)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审计的其他事项。



【注2】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固定资产盘盈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清理出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清退范围的账外固定资产,且长期无偿占有使用的,若产权属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若产权属于其他国有企业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国家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若产权属于其他单位的,应当在尊重产权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如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收购或租赁该资产的,应当按照市场价值签订转让或租赁合同,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二)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三)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注3】根据《日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日财资〔2017〕12号),市级单位资产报损(实物),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损的正式公文,内容应包括所属单位资产报损的原因,保险理赔或责任方赔偿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



(二)资产报损的有效证明,如政府市政规划方案、依法收回文件、拆迁通知书、拆迁补偿协议书等,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文书、行政执法决定书,法定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有关职能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专家鉴定意见等;



(三)涉及保险理赔的理赔凭证,责任方赔偿或者补偿协议及赔偿或者补偿凭证;



(四)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合法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土地、房屋或车辆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没有取得资产产权证明的,需由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产权所属证明;



(五)报损资产批量账面原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委托经招标确认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六)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清单;


(七)其它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注4】根据《日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日财资〔2017〕12号),市级单位资产报废,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报废申请书;


(二)报废资产的有关规定或者有效证明,如政府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淘汰、强制报废的有关文件、证明、规定或者报废标准,有关职能机构出具的资产报废专业技术鉴定证明或者专家鉴定意见,主管部门组织的内部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意见等;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合法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土地、房屋或车辆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没有取得资产产权证明的,需由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产权所属证明;


(四)拟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清册;


(五)其它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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