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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原文)

存在关联公司就需要进行关联申报吗?




这个问题是个年经贴了,因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每年都要处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啊。


这是一位财务小伙伴给戴老师发来了这张图,同时问了两个问题:


1、2021年他们公司大股东(持股40%)有一项新业务,原本准备介绍公司去投资,但听了法务及税务的建议后,大股东就新设了一家公司(该大股东作为唯一投资者100%持股),准备将新业务完全放在这个新设的公司。原公司与新设的公司之间存在税务上认为的关联关系吗?


2、如果这两个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那么公司进行所得税汇缴时需要填写关联业务申报表吗?








听到她的这个问题戴老师反问了一句:“2020年整年两家公司之间有什么业务往来吗?”


这位小伙伴回复我,两公司之间没有业务发生!事实上,新业务后来因为没有了下文,新设的公司在设立后整年就放着,啥业务都没发生。




结合这个回答,戴老师对她的问题就有了答案:


1、这两家公司之间是存在税法上认为的关联关系的,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2、虽然两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但2020年却并不需要进行关联申报!为什么呢,还是42号文第一条:“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所以一定要注意,进行关联关系申报的条件有两个必要条件:


一、存在关联关系


二、有业务往来







最后,对于什么是税法上的关联关系?什么又属于关联交易?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文件。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3496832/conten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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