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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肇庆个人所得税率拟下调!




9月14日,肇庆市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肇庆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提出,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







公告(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中有关规定与本公告有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新政策执行后,二手住宅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由1.5%下调至1%。




假设一套二手住宅计税价格为100万,按照原征收率1.5%,缴纳个税为15000元,调整征收率为1%后,缴纳个税降至10000元,购房成本无疑有所降低。




值得一提的是,住宅满五唯一,即房产证满五年,业主在广东省内唯一一套住宅,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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