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经济法商誉属于无形资产吗(为什么经济法中商誉属于无形资产)



一、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林产品采集、从事农产品初加工、远洋捕捞的所得定期或定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5、在我国境内设立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6、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7、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次月分期摊销


9、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的10%;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11、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预收的租金收入,要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确认收入。只有在跨年预收时,按照权责发生制。


12、根据规定,可计提折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13、企业所得来源地:销售货物,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1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5、现行税法规定,职工教育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抵扣。


16、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


17、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18、10%税收优惠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高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二、增值税


1、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增值税的起征点只涉及个人,不涉及单位对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全部销售额纳入征税范围,对于未达到规定的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5.押钞车的服务应适用的增值税税目为商务辅助服务;动产融资租赁属于租赁服务


6.对销售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按一般包装物押金处理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会计上是否单独核算,也无论是否逾期,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7.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收取的发电补贴,不征收增值税;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选项;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8、物流辅助服务:打捞救助服务; 装卸搬运服务; 收派服务


9.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10、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取得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出租方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1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2、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3、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4、设备的购进时间为2009年1月1日之后,属于购进时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使用后销售时作为一般销售处理


1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属于免税不退税;避孕药品、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古旧图书属于免税不退税


三、金融法律


(一)、证券法律


1、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2)最近1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 000万元;或者最近2年盈利,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 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 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 000万元,(5)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6)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不存在下列情形: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②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7)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2、持续信息披露,是指证券上市交易过程中发行人、上市公司对证券上市交易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信息要进行持续的披露。该类信息披露文件主要有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4、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5、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主要有第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第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第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第四,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6、根据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7、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8、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要求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9、债券合格投资者(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2)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10、一致行动人的情形主要有:(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中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4)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5)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6)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7)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1、证券投资基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


12、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年内不得转让


13、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14、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具体包括:(1)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2)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3)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销售机构要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4)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5)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15、根据《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持有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法报告和公告。


16、1、上市公司收购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构成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30%的持股比例是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一个标准点,持股一家上市公司股份30%的,通常被认为就享有了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30%的控制权的衡量标准点在国内外立法上没有依据,仅是实践中约定俗成的一个标准。


2、拟上市公司收购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且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也视为上市公司收购行为。


17、《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保险法律


1.《保险法》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釆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1)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3)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4)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4.在财产保险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员范围对该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包括所有权人、留置权人财产保管人合法占有人,如承包人、承租人等


5.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如果有险无损或者有损但并非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被保险人都无权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


6.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7、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2)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3)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三)票据法律


1.票据绝对记载事项有:本票表明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记载付款人的汇票、本票、支票属于无效票据,故不能挂失止付无法确定付款人的代理付款人(一般指银行)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不能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无法确定代理付款行,不能挂失止付


4.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根据规定,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例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


6.根据规定,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根据规定,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7、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可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8、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追索金额应包括:第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第二,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第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9、《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承兑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③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④支票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10、根据规定,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形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接到通知后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他人取得票据金额的临时性救济措施为挂失支付。


四、合伙企业法律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1)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除名退伙的事由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3、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4、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权、撤销委托权、查阅账簿权,但无异议权


5、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不包括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6、根据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7、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8、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9、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10、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五、公司法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不限制再投资设立其他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3.《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转让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但该股东名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变更登记。


4、(1)有限公司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他方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3)股份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7、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这就是说,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


8、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9、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即占出资比例10%以上股东提议)、1/3以上的董事提议、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10、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11、根据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12、有限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1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在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决议时,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此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4、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15、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6、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17、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1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19、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由国有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20、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2、司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2)缴纳所得税;(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然存在的亏损;(4)提取法定公积金;(5)提取任意公积金;(6)向股东分配利润。


23、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24、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转增资本,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部分不得小于注册资本的25%。


25、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但如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的则不属于不正当同业竞争,否则所取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26、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7、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相关人员组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8、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29、新《公司法》取消了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东不得分期出资”的规定。


30、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必须是一个中国大陆的公民


六、合同法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对于因胁迫订立的合同,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3、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有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时,在后履行一方未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之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


4、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约定的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5、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对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债务人转让合同义务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6、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8、承揽合同仅有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9、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10、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11、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信件未载明日期的,承诺期限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5月9日)开始计算


12、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抵押权已登记且登记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七、总述


1、无效法律行为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2、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仍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的。


4、滥用代理权包括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5、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6、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7、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8、适用《仲裁法》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不适用的情形包括:(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


9、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10、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一定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1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服,不得再次要求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相关法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2、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均归原单位。


3、根据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5、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6、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7、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


8、商标注册原则包括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显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先申请原则和商标合法原则


9、事业单位处置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时,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1、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以及该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


12、国有资产的类型多样,包括资源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1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直接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以及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4、《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16、利权可以分为专利人身权利和专利财产权利两大类。专利人身权利主要是指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专利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许可权等


18、项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要求最少3家供应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