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二)优化募集资金管理的监督机制
对于长三角一体化专项债券的募集资金管理,应实施内部、外部双重监管,引入外部审计。在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方面,重点防范资金闲置现象。在2018年,审计部门对18个省本级、17个市本级和17个县共52个地区政府债务进行审计,发现35个地区有290.4亿元债务资金因筹集与项目进度不衔接等原因闲置。专项债资金闲置,主要是因为项目未按照既定计划开工。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运用考验专项债券项目收益的真实性和可持续性,也是地方政府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监督等政务管理能力的综合体现。
目前,在专项债资金的专款专用方面仍缺乏全国性的制度规定,此前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深圳市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专项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同一发行人发行两个或两个以上专项债所募集的资金应当分别设立独立的债券资金账户,以确保债券募集资金安全。建议参考相关做法,尽快在法律或者部门规章层面确认专项债券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三)对一体化专项债涉诉实行集中管辖
目前,我国尚未发生地方政府债券违约事件。但考虑到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发行的大趋势,有必要构建针对相关违约纠纷的争议解决制度。以美国市政债为例,根据穆迪的统计口径,1970—2016年美国投资级市政债累计违约率为0.09%,而高收益市政债累计违约率达8.17%,全部市政债违约率为0.15%。一体化专项债相较普通专项债而言,在发行、偿还、评级模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还有可能迎来境外投资者,如遇违约纠纷,情况更加复杂,应提前予以防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明确,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这有利于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此前已有学者指出,在长三角一体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上海金融法院的专业优势,不断完善金融仲裁机制和金融纠纷案件多元化解决机制。后续,建议由长三角地区单一的专业化法院集中管辖长三角一体化专项债券的相关诉讼,保障审判的专业水平,以免由各地法院分别受理造成的管辖混淆以及类案裁判差异过大的现象。
结语
从我国境内区域一体化发展情况来看,长三角区域在战略定位、资源配置、协同经验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当前经济形势仍然复杂严峻,不稳定性、不确定性较大,长三角区域需要担当起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点作用,其高质量一体化进程将成为我国区域现代化治理的有益尝试。深入研究长三角一体化专项债相关制度并推动其落地实施有助于支持区域性公益项目建设,并可为我国区域一体化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一体化专项债制度经验。
参考文献
[1] 方林佑,张玉喜. 区域金融一体化研究[J]. 海南金融,1998(6):10—12.
[2] 贺静. 关于金融支持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的实践与思考[J]. 现代营销(经营版),2019(11):68—69.
[3] 苏宁. 加快长三角金融协调发展支持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J]. 中国金融,2008(10):14—16.
[4] 魏清. 金融资源流动与长三角金融一体化研究[D].苏州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
[5] 张自力,刘苡丹,陈思蓉. 监管立法视角下欧洲公司债券市场的一体化发展[J]. 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11):100—104.
[6] 赵锡军,刘炳辉,李悦. 亚洲统一债券市场的推出背景、效用及策略研究[J]. 国际金融研究,2005(7):23—29.
[7]郑杨. 金融合作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J]. 中国金融,2018(15):28—30.
◇本文原载《债券》2021年9月刊
本文源自债券杂志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