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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电话(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1〕1330号


广州市***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N3U)


我局于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9月30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区***路***厂房之C房)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广州、深圳等地24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56份,金额合计22,615,344.54 元,税额合计3,844,608.56 元,价税合计共26,459,953.10 元,货物名称主要为螺纹钢、毛毯、钢筋等。


你单位于2017年3月,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深圳1户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11份,金额合计935,512.80 元,税额合计159,037.20 元,价税合计共1,094,550.00 元,货物名称主要为钢筋等。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实地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及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你单位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


2.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的相关资料,证实你单位已失踪走逃;


3.你单位的水电气耗用情况等生产经营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未发生水电气等费用、无相应生产经营活动;


4.你单位缴纳社保费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的员工情况等,不具备与开票金额相匹配的生产经营能力;


5.你单位的领用发票记录、开具及取得发票信息资料,以及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你单位已开具上述销项发票未按开票情况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等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证明你单位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相应的真实货物购进业务;


7.你单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帝景支行的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你单位进销发票涉及的款项未进行实际资金收付。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25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涉及虚开税额为3,844,608.56元;为他人开具上述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涉及虚开金额为935,512.80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上有争议,可自收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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