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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商业土地使用税税率(简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



道光23年(1843)正月二十四日,雷杨氏与3个儿子和3个侄孙把位于温江县二甲、地名板板桥(在今成都西门苏坡桥附近)侧近的产业卖给谢六樨堂(谢氏家族蒸尝会)的土地契约中记载,一宗97亩的净田,外加一宗20多亩旱地,共载条粮2.48两。


折算下来,大约39.1亩水田对应一两条粮,每亩对应0.026两条粮,非常接近上等田的税赋标准。


同治3年(1864),这两宗田又以4500两白银的价格卖给了苏国宽。


此前,这两宗地被一个叫夏德仁的佃户租佃,每年要缴纳佃租折合白银2241.63两,所有的税赋由主家还纳。


以当时华阳县的税赋标准,这两宗土地每年只须向政府上缴税银6.92两,仅占其总收入的0.31%。


如此看来,主家每年凭这两宗地就赚得冒油,利润秒杀当今任何买卖生意。不过,这只是基本税赋,还有一些摊派和临时征收的费用没有计算在内。


即使如此,土地所有者的税赋负担仍然不重。民国后期,税赋征收混乱到可以预征几十年后的税赋,但土地所有者仍然能缴得起,就是这个原因。


政府为什么会征收如此低的税率呢?难道政府运转不花钱吗?这跟当时地方政府机构简单、开支不大有关。


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的一份档案显示,1950年,洛带镇镇长刘惠安向简阳县人民政府上报从民国时期延续下来的“简阳县第八区洛带乡编制人员及编余人员名册”记载,镇上的公职人员,只有正乡长、副乡长、主任干事、民政干事、户籍干事、地籍干事、经济干事、电工、乡队副各1人,工友3人,共计12人。


1940年左右,罗堃明、罗观宝父子将家里的产业卖给曾有才,在土地契约中签名的华阳县大面乡公事人员有:乡长、副乡长、乡队副、代表主席各1人,干事4人,调节主任3人,计征股长2人,共计13人。


【下期看点】


请看“尘封的乡档(50)”。


特别鸣谢: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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