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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不能逃(人防工程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相关规定)


近日,息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其对某房地产公司作出的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用决定一案,经息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准予执行。


该案源于某房地产公司在建设开发项目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履行人防义务,对于必须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没有建设完成,经责令警告后仍拒不履行建设义务。息县人民防空办公室遂作出《征收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用决定》并向其送达,但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仍拒绝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息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向息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过息县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庭审查后认为,息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享有本行政区域内监督、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行政管理职责。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在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当新建民用建筑达到一定规模时,必须同步修建一定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因客观原因无法修建的,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缴纳相应的人防易地建设费。该公司建设开发项目时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而未修建,且经警告责令后仍未进行补建,对于未建部分应依法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最终,经息县人民法院合议庭合议,对息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的上述决定裁定准予执行。


人防工程是防空防灾的“地下长城”,亦是关键时刻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护民之盾”。任何不履行补建或者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义务的行为,不仅是对守法企业的不公,对人民防空法律法规严肃性、权威性的破坏,更是对国防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必须“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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