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举案普法#
……接前文第1214条⑶……
第三,对于未年检的机动车是否属于“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司法实践中,在各地,依然存在不同的观点。
需要注意,该案例与前面所举的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李某飞、朱某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案〔(2020)云06民终293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观点“法律强制要求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年检,脱检的机动车属于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范畴”完全不同。这也说明,司法实践中,各地在未年检车辆是否属于“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这个问题,观点依然不统一!
第四,对于近几年才出现的黄标车是否属于“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真实判例,且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观点也不相同。
如,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孙某幸、李某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2021)辽02民终392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辽B×××××号机动车登记在杜某荣名下,杜某荣将该车出卖给孙某幸,孙某幸又将该车出卖给高某军,未办理过户手续,该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案涉车辆虽然被认定为营运性质的黄标车,在大连市辖区内禁止买卖过户、应该依地方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禁止上道路行驶,但车辆所有人在异地对该车辆进行了车辆检验,本院认定案涉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处于车辆检验的有效期内。
被上诉人李某玲提供了大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主张案涉车辆禁止买卖过户、并应办理报废手续,但鉴于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仍处于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故本院依据现有证据不能确认处于检验有限期内的车辆属于依法禁止行驶及前述规定中的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故一审认定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未完,待续……
若有兴趣,敬请期待木林编著的《民法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法条解读之⑧:第1214条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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