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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2020年社保减免政策(长春市2022年社保3360元是哪个档)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稳定企业、稳定就业、统筹经济社会发展。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2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明确了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缓政策措施,并要求各省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3月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制定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3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12号)。




二、主要政策解读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1.减免对象。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型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单位或人员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2.减免内容。减免内容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3.减免期限。中、小、微型企业免征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大型企业单位缴费减半征收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4月。




4.减免对象认定。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企业类型划分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确定,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划型结论作为同一单位减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依据。




——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依据统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企业类型名录,与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参保方式等参保情况进行比对核实,确认一致的直接采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依据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明确的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登记名录,与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参保方式等参保情况进行比对核实,确认一致的直接采用。




——事业单位,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按有关规定明确的事业单位登记名录,与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参保方式等参保情况进行比对核实,确认一致的直接采用。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级社会保险局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参加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划分为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无法通过相关部门提供名录确定类型的单位,各级社会保险局需通过与市场监管、民政、编制、税务、工信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核实完善确认单位名称、统一信用代码,结合单位参保方式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对相关部门尚未确定单位类型、参保登记信息无误的单位,各级社会保险局根据单位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信息数据,按有关规定进行划型,相关数据信息以2019年底为准。现有数据信息无法满足单位划型需要的,不增加单位事务性负担,实行告知承诺制,各级社会保险局依据单位承诺,所承诺的本单位类型,提出审核意见。对失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不实行承诺制,由各级社会保险局根据企业实际用工、纳税等情况认定。




——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5.审批程序。各级社会保险局将本地单位类型划分审核意见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省社会保险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复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参保单位类型划定后,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做变更,确有异议的可由参保单位提供2019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材料申请变更划分类型。




(二)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1.缓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企业范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申请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2.缓缴内容。缓缴内容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3.缓缴期限。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2月,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4.缓缴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按延期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相关规定申请,无需履行抵质押相关程序。参保单位填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表》,并提供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情况说明及2020年2月份以来的单位财务报表、工资和生活费发放明细。参保单位每月20日以前提出申请的,经认定后从申请当月起缓缴;21日以后提出申请的,经认定后从申请次月起缓缴;申请当月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认定后从申请次月起缓缴。




——缓缴审批。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需将缓缴相关材料报送至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报上级审批后,审批结果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通知参保单位。




——缓缴办理。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在与参保单位签订《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后,办理参保单位缓缴。缓缴期满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应及时告知参保单位补缴。参保单位在2020年12月底前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不收取滞纳金。




(三)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返还范围。




——普通稳岗返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疫情防控期间,裁员率不超过5.5%的中小微企业;30人(含)以下且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参保企业。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主要适用于2019-2020年出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不属于去产能、“僵尸”以及失信范围的企业。各地可根据企业纳税、进出口、生产经营、利润等核定项目,综合考虑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和企业困难情况,制定核定依据和办法,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积极复工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吸纳就业多的龙头企业,倾斜支持医疗物资、公共事业、群众生活必需等物资保障供应企业。




2.期限和标准。稳岗返还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末,普通稳岗返还标准为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3.普通稳岗返还程序。




——企业通过数字证书或“吉林e章通”(手机盾)登录吉林省社会保险网上经办大厅申请。




——各级社会保险局审核、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4.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程序。




——企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要求的证明材料。




——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核实,各统筹地区政府相关部门审核。




——各级社会保险局对审核合格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向社会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四)统筹做好相关社会保险支持政策衔接落实




1.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之和为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2.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内的统筹地区,不调整费率,执行原费率(2018年4月费率,下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原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原费率为基础下调50%。由各地社会保险局测算提出费率调整意见,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批通过后,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3.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参保单位缓缴保费期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各级社会保险局初审,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预发基本养老金,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式审核、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重新核算,实行多退少补。




(五)关于社会保险费退款返还




1.原则。已缴纳减免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对中小微企业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必要时也可尊重企业意愿选择;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各级社会保险局要与参保单位沟通协商,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2.登记。各级社会保险局要针对企业退费事项逐一电话回访,确认退费意愿后进行电话回访登记,无需企业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材料。




3.程序。各级社会保险局履行退款审批程序后,予以基金支付。




4.核算。各级社会保险局根据退款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冲减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并将退款结果及时反馈。




(六)减免单位社会保险费期间的职工个人缴费




本次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单位社会保险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减免期间参保单位需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参保单位职工应按月缴纳。确有特殊困难的,经与单位协商一致,并由企业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及承诺书后,可缓缴单位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并按单位缴费部分审核审批程序同步办理。




对减免期间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职工,各级社会保险局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职工在缓缴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保障职工权益不受影响。职工缓缴个人缴费的,缓缴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三、主要特点




一是考虑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实际能力,我们将国家政策顶格用足用到位,减免幅度和时限按国家政策上限确定,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




二是我省在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同时,同步实施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进一步缓冲。




三是实施社会保险纾解企业困难一揽子政策措施,从“减、免、缓、返、降”五个方面提供支持保障,形成政策叠加效应。




四是积极应对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对基金安全运行的影响,采取完善制度机制等多项举措提高基金支撑能力,确保统筹完成“减、免、缓、返、降”企业社会保险费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两项政治任务。




附原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20〕1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帮助企业纾解困难,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企业,稳定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统称三项社会保险)缴费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一)对中、小、微型企业免征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对大型企业单位缴费减半征收,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4月。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不享受减免政策,单位要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代扣代缴。


  (二)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型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单位或人员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企业类型划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采取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确定,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二、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一)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申请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对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大型企业在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同时或期满后,中、小、微型企业在免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满后,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三)缓缴期间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同时,可由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缓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实行社会保险应急经办管理服务模式


  全面实行社会保险业务“不见面”经办管理服务,采取线上办、延缓办、预约办等方式,有效减少人员聚集,最大限度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一)各级社保部门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统计上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有关规定,依据统计部门确定的企业类型划分名录,结合企业参保情况实际,认定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范围,经省社保局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复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各级社保部门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企业类型范围,依据减免期间企业申报缴费情况,分户核定减免社会保险费具体数额。对2月份社会保险费已缴纳的企业,依据企业意见,减免的单位缴费由社保部门退回或用于抵顶以后缴费。


  (二)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严重困难企业,需提供企业财务报表、工资和生活费发放明细等相关材料,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由所在地社保部门审核,省社保局复核,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经批准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与所在地社保部门签订缓缴协议后,按批准期限实施缓缴。


  (三)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职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暂不办理审核手续,由各级社保部门初审待遇申领,实施按月预发,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式审核、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重新核算。对预发的基本养老金实行多退少补。


  四、统筹做好相关社会保险支持政策衔接落实


  (一)各地要按省统一部署和要求,持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全面实施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与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形成叠加效应。


  (二)各地要全力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降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门槛,优先安排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最大限度发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降低企业人工成本、稳定职工队伍的作用,支持企业保经营、稳发展。


  (三)各地要确保参加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险专项政策及时便捷落实到位,确保一线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无后顾之忧。


  五、全力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针对社会保险费“减、免、缓、返、降”政策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带来的影响,各地要切实加强基金筹集和调度,努力提升基金支撑能力,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一)各级社保部门要根据当地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情况,合理预测基金收支,及时提出调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省社保局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复核后按程序报批。


  (二)各地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大基金征收、资金筹集和库款调度力度,落实责任分担机制,全力防范基金支付风险,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做好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和大型企业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工作,确保缓缴社会保险费当年征收到位,加大政策支持宣传力度,引导灵活就业人员持续参保缴费。进一步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月调度工作机制,由省社保局按月调度各地企业养老保险费征收、资金筹集及基本养老金发放情况,按月制定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后组织实施。


  (三)各地要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20〕2号)要求,加快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加快健全完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为提升全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整体支撑能力提供制度保障。


  六、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统计、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和社保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全力做好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等有关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加强政策执行监督,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好政策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


  (三)各级社保部门负责做好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规范企业参保缴费行为,加强内控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精准、规范、及时、到位。省社保局负责制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具体实施办法。


  各地要严格执行本意见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减免缓范围和时限,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现有政策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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