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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加计抵减延期(进项税有留抵还用加计抵减吗)

国家近年为了扶持生产、生活服务业的发展,在增值税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增值税的加计抵减就是其中一个,只是这个政策是有有效期的,2021年底就要停止执行。


当然,有人说,现在经济环境不好,国家也可能到期再续,建议企业千万不能这么想,因为如果企业有大量的可抵减额还没用,万一国家到期不续,那可就都浪费了。趁着到年底还有不到4个月的时间,我们可以好好规划,争取把国家优惠政策用足!





下面我们一起梳理一下这个政策,最后我也提了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又将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比例从10%提高到15%


二、优惠行业范围


优惠行业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39号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87号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加计抵减到期的处理


39号公告第7条第六款明确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总局网站在2020年11月12日对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如何处理又做了更详细的解释,我截屏下来,供大家参考。





这个回复里提到的加计抵减的结余是负数的情况,一般是指在纳税人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已经有人考虑用这个和跨期红冲啥的动脑筋了。


这里提醒一下,要小心偷鸡不成蚀把米。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五款明确规定纳税人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建议


企业最好是自己有台账记录一下加计抵减额,如果没有,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查看,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附列资料4”第二项就是填报列示加计抵减情况的,可以看看还有多少加计抵减额可以用。根据企业不同的情况,这里提两点参考建议:


1、 如果预计年底仍会有累积的可抵减额,那么提高销售肯定就是必须的,如果实在没有销售可以提高,有些预收款,内部交易什么的,可以考虑开具发票,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19条和财税2016年36号的附件1第45条都是非常明确,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如果企业预计今年会有大额收入,同时近期有可以取得进项发票的大额投资,那么就建议企业,能今年投就今年投吧,明年可能多大的进项也没法加计抵减了!


建议企业也要关注国家政策变化,随时调整应对方案。当然以上所有的建议都是基于真实交易,也要符合企业经营规划,我们不能为了节税虚构交易,影响企业正常运营。合法合规的运营,保证企业利润最大化,才是税收筹划要坚持的原则。



本文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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