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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支机构注销汇算清缴(分支机构注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我们先来看看哪些需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纳税:


2.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纳税:


3.已按税收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汇算清缴。


4.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5.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6.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A、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B、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C、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分公司(视同独立纳税人除外)不进行汇算清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79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第十三条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中第六条、第八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四、各分支机构分摊计算方法: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1)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三种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五、若当地税务机关已把分公司作为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缴纳所得税是否可以在总公司进行抵减?


视同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视同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单独计算企业所得税,并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在总机构抵减或退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中第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且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王韶平,女,会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审计助理。四年多来一直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鉴证、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的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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