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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租计征房产税缴纳时间知识(从租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0月末在答复税务局税收疑点时,税务局查出需补缴房产税,主要是疏忽了新建房屋的纳税时点问题,出现低级错误,公司新建商业楼于2021年7月份对外出租,2021年3季度已从租缴纳房产税,实际该项目竣工备案时间为2021年5月,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 号)第十九条规定“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我们在办理竣工之前未使用,应该在办理完验收手续后从2021年6月起开始从价缴纳房产税。少交了一个月的从价计征房产税,该商业楼最终按照结算价格暂估入账2900多万,需补交2万多的房产税,主要是还要交1000多元的滞纳金,学艺不精,教训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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