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备案资料(史上最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珍藏版))



股权激励之资料报送与纳税申报


引言


笔者在实践中经常看到很多企业在做股权激励时并未将其作为一项涉税事项处理,未进行任何的申报。虽然在2009年的国税函〔2009〕461号及2016年101号文均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提出了纳税申报的要求,但是由于企业对于股权激励不熟悉等原因,导致很多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当成一个股权赠与来操作,从而无任何的税费处理。


企业家们对股权激励的认知主要是从企业的上市过程中开始了解的。在“促进共同富裕”、“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的背景下,69号文提出要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对股权激励的申报提出了新要求。


根据69号文,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可见,税务机关开始对股权激励在纳税申报之前的事项进行了监管。有些企业可能会有疑问,69号文提到的报告义务与纳税申报义务有什么不同吗?是不是实施股权激励的时候就要代扣代缴了?


实际上,报送资料和纳税申报并不是一回事。






01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或税务机关相关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在申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缴税款的法律行为。




02


报送资料


报送资料仅是对某项事实的报告和备案,并不等同于产生了纳税义务。




如在过去的有关规定中,除了对上市公司有提出股票激励计划实施之前向税务部门报送资料的要求外,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并没有报告资料的要求。




一般来说,报送资料的时间在纳税申报之前,但在部分情形下,报送资料和报税申报的时点是一样的:


1、在2016年101号文的配套文件中明确了对于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但该项报告义务是属于纳税义务产生时的报告资料要求,即在非递延状态下,此时的报送资料即是纳税申报的时点。


获得股权奖励时,公司除了应向税务机关报告股权激励事项外,还应在员工股权奖励获得时进行纳税申报。




03


【结语】


此次的69号文中并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未按规定进行资料报告的处罚规定,但是根据2016年101号文,实施股权激励选择适用递延政策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根据该文件的上下文理解,此处的备案手续应指其配套文件2016年62号公告中的“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而本次69号文对于股权激励的报告义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从谨慎性的角度上考虑,笔者认为,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未按规定进行资料报告的,可能会被认定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从而丧失递延纳税的选择权。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