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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会计准则对施工企业(新收入准则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日前,《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印发实施,成为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一项重要兜底保障措施。


一 统一政策标准


近年来,全省各地陆续出台了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规定,其中管理主体、对缴存比例、存储形式和减免措施、动用和返还程序等规定有很大不同,同一企业在不同地区面临着监管标准“碎片化”问题,对企业合规带来较大压力。为更好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将工资保证金存储主体、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用返还与国家层面保持一致,并结合省情进行细化,为企业提供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环境。


二 优化营商环境


三 分类信用缴存


建立与企业征信相挂钩的管理机制,发挥工资保证金制度奖优罚劣的激励约束机制作用。对连续2年和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或获得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优秀建筑业企业及守法诚信等级评价A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保证金实行减免措施;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3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的,下浮存储比例;而对存在拖欠工资行为,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在处理处罚的基础上,相应地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体现差异化管理原则。


四 规范经办流程


《实施办法》对存储协议的签订、备案制度、动用程序、限期补足、资金返还、账户注销等方面制定了完整详细的流程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的开立、备案、撤销办理流程更加简化,并就相关程序性文书制作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凭证》等8个样本模板,方便监管部门、经办机构和企业操作。


五 加大监管力度


《实施办法》重点强调了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拖欠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对银行、保险公司等经办机构未按规定经办工资保证金业务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会同金融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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