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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规(人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网上有很多保险理赔的争议,我们看了之后是觉得非常可惜的。


如果当时用户的身边,有一位非常懂保险的人,或者自己懂一点保险法的内容,或许理赔上,就会顺利多了。


建议先做好收藏,今天的内容,在其他的文章中,绝对看不到。



首先分享给大家的是保险法中的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条看着是很平常的描述,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却可以起到对我们极大的保护。


比如,在意外险中要求,如果发生意外,并最终导致身故,发生在事故180天内可以赔,那180天外后身故赔不赔呢,如果不赔,那受伤比较严重的,临近180天最后的时刻还要不要治疗了,这样的条款描述,很有可能的会导致,在道德上的风险。


相关的意外险180天后身故,仍然拿到理赔的案例,案件号我发在这里,(2020)鄂1223民初1079号,感兴趣的看再去看下。



第二个和大家分享的是,保险法中的第十九条(一):


免除保险人依法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人责任的条款无效。


之前我们分享过一个,不满足深度昏迷定义的理赔案例,用户在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的状态下,根本无法进行格拉斯哥评分,但在其他条件均满足理赔描述的情况下,根据此条的法律支持,最终用户顺利得到了理赔。


案件号放在这里(2021)鲁11民终852号,有兴趣的也可以去做个了解。



第三个和大家分享的是,保险法中第三十条:


三方对签订的保险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于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所以大家一定知道,对于保险合同的理解,如果我们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着争议,法律是倾向于我们的权益的就行了,我之前帮一位车险被拒赔的粉丝做理赔复议,也是利用的就是这条让客户拿到了理赔。


对于保险理赔,其实大家不用过多的担心,绝大多数的理赔还是相当顺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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