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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个人房屋出租最新信息(广州市房屋出租信息)


(图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房源管理方面,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对发布房源信息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发布禁止出租的房源信息、误导或虚假信息。对已出租或终止委托出租的房源,应当5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发布渠道上撤除。具备租赁房源信息发布功能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与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完成对接,发布租赁房源信息时应当核验发布主体身份及房源核验码,并在显著位置标识房源核验码。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信部门应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求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有关住房租赁数据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配合。


资金管理方面,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应当在商业银行中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通过该账户收取、支付租金和押金。提倡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租赁双方当事人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收取押金的,押金数额一般不超过1个月租金。住房租赁从业主体经营非自有住房的,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超额部分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收取承租人租金、押金的周期与向住房权属人支付租金、押金的周期一致的除外。纳入监管的租金自租赁合同生效次月开始按月(或按与原出租人约定的支付周期)自动解冻相应金额。


同时,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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