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政发〔2018〕18号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保护并使用房屋,应当保持所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转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住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及其他用房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当事人,是指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8年10月5日至2020年10月4日止。
本办法实行前已经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的,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