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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于企业吗(公司制法人企业与非公司制法人企业)



张志兴


商务活动中,常听有人介绍说“这位是某某公司法人某某某”,部分主流媒体也有如此称谓,甚至,个别企业老板也自称公司“法人”。实际上这样的称谓是不正确的,严格来讲,法人根本就不是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从该法条中我们可以领悟,法人是组织,而不是人。在民法中,法人与自然人共同构成了民事主体,而自然人才是人。


《民法典》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是消灭。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法律拟制出来的“人”,像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有自己的“人格”,像人一样有生有灭,享有名称权、名誉权等权利。法人又可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特别法人等。


所以要制定法人制度,是为了便利商业活动。一个法人企业,可以像一个成年人那样在社会上活动,相对人也可以将其看作一个成年人而与其打交道。法人企业的商务活动由其自身承担全部责任。法人的债务需要用法人的财产去偿还,一旦资不抵债,法人就可以宣告破产。依法破产清算后,法人即消灭,债务也消失。也就是说,法人都是负有限责任的,仅以自己的资产对债务负责。这样,投资企业的人,就不至于因企业破产而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就有东山再起的可能。而非法人企业的投资人则是要负无限责任的,负无限责任的企业对于相对人来说则更有保障。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各有各的好处。


《民法典》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企业对外代表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负责人,即俗称“老板”的那个人,正规的叫法应为“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称为“法人代表”。所以,人们常讲的“某某某是公司法人”,实际上应表述为“某某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是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无董事长),或者经理(总经理),且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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