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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紫荆花园(海南省海口市紫荆花园)


案例




黑土公司名下有一宗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投入开发建设。黑土公司没有闲余资金用于该土地使用权的开发,白云公司有充足的资金,正在寻找投资项目。


于是,黑土公司和白云公司协商决定,由黑土公司出地,白云公司出钱,双方成立独立核算的项目部来启动项目开发,项目名称为蓝天家园。


黑土公司委托律师拟定了《合作开发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一)蓝天家园的报批报建手续以甲方黑土公司的名义申请;


(二)蓝天家园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由乙方白云公司提供;


(三)以黑土公司的名义开设共管账户,专用于蓝天家园项目的资金收支;


(四)蓝天家园项目建成后,黑土公司和白云公司分别拥有50%面积的销售权,销售收入归各自所有并各自承担发生的税费。


合同签订两年后,蓝天家园项目竣工并且全部销售完毕,双方按约定各自承担了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税费。该项目白云公司共投资1.3个亿,项目总收入共4个亿,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白云公司分配了2个亿。


因为蓝天家园项目是以黑土公司的名义开发的,黑土公司既是法律规定的纳税人,又是合同约定的共同负税人,涉及的税务争议问题不多。下面主要从白云公司的角度分析因为蓝天家园项目而产生的税务问题。




黑土公司和白云公司的内部争议




除了蓝天家园项目盈利之外,当年黑土公司经营的其他业务均亏损。盈亏相抵之后,当年黑土公司仍然是亏损的,所以黑土公司当年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在分配蓝天家园项目的收入时,双方都没有承担企业所得税。


但黑土公司总觉得哪里不对,想来想去,黑土公司忽然明白,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以黑土公司的名义进行汇算清缴的,造成白云公司从蓝天家园项目分走的那7000万利润也从自己的亏损额中扣除了,那自己不是吃亏了吗?


看到这里,读者朋友可能更懵圈。这里补充说明一下,《企业所得税法》有个“五年补亏”的规定。具体说,就是当年的亏损可以用来抵减以后5年的盈利。说得更通俗一点,亏损其实也是一种“资产”,它在将来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计算抵减所得税,在会计核算中这叫“递延所得税资产”。


白云公司从蓝天家园项目赚了7000万,但是这7000万从黑土公司的亏损中扣除了,黑土公司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就少计1750万(7000×25%)。如果黑土公司以后盈利了,它可能就会多交17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黑土公司在这里吃了个暗亏。


由于合同没有约定这个问题,黑土公司赶紧找白云公司协商,要求按蓝天花园项目模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额,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


白云公司一脸无辜地说,我们合同约定各自承担发生的税费,但是企业所得税并没有发生啊,你让我承担企业所得税,从何说起啊,没有依据啊。


双方就这事怎么都谈不拢,看来,要想把这事掰扯清楚,两只能对簿公堂了。




白云公司与税务局的外部争议




(一)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白云公司从蓝天家园项目收到的2个亿的回款怎么定性呢,要不要按照销售房地产缴纳增值税呢?


当年,这个问题也同样困扰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曾就海口城建与海南中建合作开发紫荆花园税收定性问题向国家税务总局请示。当然这是“营改增”之前的事情了,那时候叫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很快作出了批复,认为紫荆花园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甲方,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上述文件目前仍然有效,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以后,该批复继续适用于增值税。


所以,白云公司从蓝天家园项目取得的2个亿回款无须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的问题解决了,另一个问题又来了,白云公司投资蓝天家园项目赚了7000万,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黑土公司和白云公司在销售蓝天家园的房子的时候,已经以黑土公司的名义缴纳过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税费,企业所得税也以黑土公司的名义汇算清缴过了。


也就是说,白云公司赚的这7000万是税后收入,如果再要求白云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话,就属于重复征税了。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31号已有明确规定,内容如下:





那么,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到底要不要征税呢?答案是,不征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所以,白云公司从蓝天家园项目赚取的7000万利润为免税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验教训




黑土公司在这次合作中吃了大亏,痛定思痛,总结了以下经验教训。


第一,纳税人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通过当事人自由协商予以变更。而负税人则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可以自由协商约定。但是,如果协商确定的负税人不承担义务,一切后果则由纳税人承担。


第二,在商业合作中,除了对一般的利益分配条款进行详细的约定外。更要针对涉及的税务问题预先进行科学的研判,对税款负担进行更加细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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