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土地交契税的计税依据(土地出让金缴纳契税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另根据财税〔2004〕134号《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具体分为两类: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所以,出让拿地企业交付的土地出让费用即出让拿地的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实务中对出让方式拿地,依法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对于拿地的各类补偿款没有争议,但对于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作为契税的计税基数是存在争议的。


关于市政建设配套费,我们主要参考《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城市给水建设费、供电入网费、暖气集资费以及其他各种名目,大概47项的专项配套费。


因此,各地征收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因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其征收主体与征收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所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性质上只能属于政府性基金。


企业在出让拿地时,土地出让合同如果包含了市政建设配套费,缴纳契税的基数以应以合同价作为计算依据。即计税基数包含市政建设配套费。







但实务中也存在特殊情况:


1、土地出让合同往往不包含市政建设配套费,而是拿地后单独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


2、如果企业因特殊的政策规定,依法享受减免市政建设配套费的优惠。


以上情形缴纳契税的基数是否应包含减免的市政建设配套费?


对此实务中是存在争议的,但迄今为止没有政策规定对减免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可以予以免缴契税。因此,小编的观点是在企业出让拿地时,不论是否单独缴纳或依法减免市政建设配套费,缴纳契税时应将已缴纳或减免的市政建设配套费作为计税基数乘以比例税率缴纳契税。






本文已开通原创保护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