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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税务和四川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成都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二稽处〔2021〕817号


崇州市***园艺场:(纳税人识别号:92510184M******B6W)


我局(所)于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地址:崇州市***镇***街54.56号)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园艺场向重庆丰都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7份,金额合计3,694,158.00元。经查,你园艺场与重庆丰都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已向重庆丰都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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