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税收司法案件。
案件发生在辽宁营口——营口市一家本土的房地产公司起诉当地税务局。
【案件字号】(2019)辽行申815号
基本案情简介:
1、营口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生源公司”)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协议,销售房屋并取得销售款8256万元。
2、生源公司分别于2013年3月13日、6月24日分两次按照销售收入8256万元,申报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款总计710万元。
3、2016年5月14日,生源公司解除了签订的购房协议,并按照约定退还所收到的购房款项给购房者。2016年8月19日完成退款8256万元。
4、生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书面向鲅鱼圈税务局提出退税申请,申请退回已经缴纳的710万元。
2016年12月26日,鲅鱼圈税务局依申请将该笔税款退回生源公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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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公司本以为退税完成,一切都顺顺利利的。
谁想到,2017年8月2日,生源公司收到鲅鱼圈税务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生源公司当月申报补交710万元税款。
原来,在2016年12月29日,鲅鱼圈税务局曾向市税务局请示该退税事项。2017年7月10日,市税务局以“申请退税超过3年”为由,决定不予生源公司退税,要求生源公司重新补缴710万元税款。
生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市税务局的决定。
生源公司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一审、二审和再审。
【再审法院判决】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适用于税款缴纳之初就存在错误的情形,而本案当事人因后期解除协议发生销售退款导致多缴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规定;
申请退税的起算点应为最后一笔销售退款发生的时间;取消交易发生销售退款,其原有的纳税义务已不复存在,税务局继续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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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税务机关败诉,生源公司没有补缴710万元税款。
【税收知识点】
1、规定时间内,才能申请退税?
申请退税有没有期限?期限多久?
首先,咱们要看,税务机关和企业,是谁发现多缴税款这个事儿。
根据“谁发现”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税务机关发现,立即退还,不存在期限限制;
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主动发现多缴了税款,三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并且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加算利息;
纳税人主动发现多缴了税款,但是自缴纳税款之日算起,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三年退税申请期限,无法申请退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为什么本案件不适用“三年退税申请期”?
法院认为,纳税人如果是因业务交易取消或者交易失败,申请退回所纳税款,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三年退税申请期限”这种情况。
也就是说,生源公司在2016年5月14日解除了签订的购房协议,并退还所收到的购房款项8256万元,销售业务早已经不复存在,不再有纳税义务,不管超不超三年时间,都可以申请退回税款。
3、还有哪些情况,也是申请退税不受三年限制?
日常经营中,咱们发生的销售退回业务,也是属于原有纳税义务不再存在,不管超不超三年时间,都可以申请退回税款。
只是说,因为大部分情况下当月还有其他业务要交税,抵减后应纳税额为正就不用实际退税。
(1)销货退回的会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销货退回的税务处理
因销售业务取消或者退货,对应的税款不用再实际承担。
比如,本月销售10万、次月退货10万,次月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10万,并且抵减当期对应的销项税额。
开红字发票,也不用担心期限的限制,即使在一年后因质量问题发生了退货,也可以开红字发票,纳税人不用担心这部分的税款实际多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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