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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非普通住宅标准(淄博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


淄博市城镇居民(含持有我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分为以下几类:Ⅰ类家庭,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家庭,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Ⅱ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低收入家庭;Ⅲ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且不高于80%的中低收入家庭;Ⅳ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且不高于100%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上家庭类别标准仅适用于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对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


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申请条件: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不超过其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张店区43895元、淄川区39385元、博山区38305元、周村区37812元、临淄区43762元、桓台县40899元、高青县32069元、沂源县38624元、高新区44499元,经济开发区和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参照周村区标准。申请家庭无自有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申请家庭的财产总值(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不高于其所在区县上年度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即:申请家庭财产总值其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口数。


住房保障分为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满足保障需求。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方面,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标准的保障家庭,根据家庭类别分层级差别化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方面,政府统一面向保障家庭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家庭类别实行差别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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