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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股利分配(分配的股利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一、股利分配中的个税政策: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且企业具有代扣代缴的义务,但财务中没有几个投资人愿意真金白银的交税,所以打擦边球的方式逃避个税的义务在现实时屡见不鲜,主要有以下几种操作手段:


1、投资者向企业借款不归还


2、投资者将企业资产用于个人消费或财产性支出


3、企业通过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4、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产生这种操作方式的主要原因首先在于在许多投资者的心中,认为企业与个人就是左手右手的关系,当然也与企业的整体税负较高,而中小企业限于财务人员普遍素质不高,加之企业业务操作不是很规范,所以通过税务筹划方式达到降低税负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所以企业大多数均采用这种不太合规的方式来进行避税操作,是存在很大风险的。


二、现行税法对投资者向企业借款的个税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58号文《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如果个人投资者向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并在纳税年度终了既未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应视同对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个税。


如张三是A企业的股东,在2019年3月向A企业借款20万元,直至2019年12月31日仍没有归还,且张三的这个借款没有用在公司的经营上,则张三需纳个税20*20%=4万,且A企业应在2020年元月在申报2019年12月纳税时进行申报并代扣代缴个税。


三、现行税法对投资者将企业资产用于个人消费或财产性支出的个税相关规定


根据2003年158号文的相关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个人投资以企业资本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住房,汽车等财务性支出,应认定为投资者获得了分红的。


如张三投资的A企业在福利费中列支了50万张三的购买汽车支出,企业认为张三购汽车的主要目的是企业经营需要,按税法的规定,这50万支出,无论计入了哪里,均应视作对张三的股利分配,应交纳50*20%=10万的个税,且由于汽车属张三名下的私产,其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相应调增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需补交企业所得税12.5万元。<假设企业适用25%的企所得税率>.


需要指出的是,在实务中,许多企业存在着投资者将资产计入个个名下的问题,哪怕这些资产确实为企业生产经营使用,但与之发生的成本费用均不能在企业中列支,包括折旧费用。


四、现行税法对企业通过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税政策


从实质上来看,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均来源于企业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净利润,所以从本质上讲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其实是两个业务的组成,也就是先向股东分配利润,然后股东再增资,所以也理所当然需要交纳个税。


如A企业由股东张三及李四组成,其中张三占股60%,李四占股40%,在2018年底企业的账面上反映盈利公积100元,未分配利润300万元,由于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的原因,需将全部的盈利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共400万转增资本,则张三应交个税400*60*20%=48万元,李四应交个税400*40%*20%=32万元。


五、现行税法对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税政策


根据198号对158号作出了相应的补充规定,除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外,其他的均视作企业对个人投资者股利的分配应交纳个税。


在实务中存在不少企业为了增加企业及股东个人的资本,在实际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通过资产评估神操作,对资产进行评估增值,然后再将增加的资本公积分配转增投资者个人的股本,以达到其他有利于自已的目的。


如A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在2010年以200万元购得的一块土地在2020年6月通过评估到1200万元全部分配给三个自然人股东,股东的财富从一夜之间增加了1000万元,按198号文的规定,三股东应按持有股份的比例按1000万分得的份额分别交纳20%的个税。


六、已分配挂账但未支付的股利的特别规定


很多情况下,企业应将分配的股利挂在应付股利上,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应付股利---股东,如A公司应付张三利润30万元挂在账上,张三没有收到现金,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的应得的股息红利,通过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挂账至股东个人名下,由于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税法上即认为所得支付,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个税,根据这个规定,张三应在挂账分红的次月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代扣缴30*20%=6万元的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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