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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含保理公司(金融机构编码规范2009363)

自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三类“类金融”机构划归银保监会监管后,首份类金融监管文件正式发布。商业保理将迎来行业大洗牌!



清理存量、严控增量


据排查统计,截至2019年6月末,全国已注册商业保理企业12081家,较2018、2019年初分别增加4222家和540家;全行业注册资金8487亿元,较2018、2019年初分别增加1117亿元和457亿元。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目前商业保理企业数量过多且良莠不齐,当前应以消化存量、整顿乱象、规范秩序为主。因此,《通知》的一大重要内容就是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在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出台前,原则上暂停商业保理企业登记注册;确有必要新设的,地方金融监管局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形成一致意见。


为处置存量不合规的商业保理企业,《通知》要求各金融监管局要推动成立商业保理行业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辖内商业保理行业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确保2020年6月末前完成存量商业保理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并向银保监会报告。


在处置存量商业保理企业的具体标准方面,《通知》要求按照经营风险情况、违法违规情形,将商业保理企业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三类,稳妥有序对存量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其中,对于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登录“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指定信息系统完整填报信息的正常经营类企业,地方金融监管局在报银保监会审核后分批分次进行公示,纳入监管名单,依法依规实施监管。


此外,在清理存量的同时,《通知》也在严控增量,要求各地方金融监管局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严控商业保理企业登记注册。确有必要新设的,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注册地址和股权变更,禁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变更注册地址。


压实监管职责,明确各级监管部门分工


商业保理行业迎来强监管,既是规范类金融机构发展的必然之举,也是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


2017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从我国国情出发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增强金融监管协调的权威性有效性,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穿透性,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及时有效识别和化解风险。要坚持中央统一规则,压实地方监管责任,加强金融监管问责。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2018年以来,各地陆续挂牌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7 4”类机构的监管,即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依法依规实施监管;并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2018年4月起,商务部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此后,银保监会就着手制定包括商业保理、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机构监管办法。


为压实监管职责,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通知》明确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银保监会负责制定商业保理企业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商业保理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各金融监管局具体负责统一归口监管,商业保理企业住所地金融监管局要牵头负责跨区域经营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管,加强与分支机构所在地金融监管局的协调配合,定期共享跨区域经营的商业保理企业分支机构名单和经营信息,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


此外,《通知》还对商业保理企业提出具体的监管指标,对集中度、关联交易、不良资产分类、拨备计提、杠杆比例等作出规范,延续商务部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10倍的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上述具体监管指标的设定主要是为了防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风险和外溢风险。作为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合理控制客户集中度和关联交易规模比例,严格资产分类,提足拨备,审慎稳健经营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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