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2020年第78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2021年6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第39号公告,明确自6月10日起对再生钢铁原料实施进口商品检验。6月18日,海关总署第45号公告发布了《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规范了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现场检验、结果处置。
0 2 检 验 要 求
3 爆炸性物品检验
0 3 结 果 处 置
供稿单位:商品检疫司、青岛海关、杭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