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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11月5日,苏州出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进一步优化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相关要求。主要包括优化预售许可办理清单、完善预售许可监管流程和强化预售资金监管等内容。




通知要求对于存在重大风险等问题的楼盘要提前做好预案;对于存在重大风险问题的楼盘,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风险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开设第三方账户监管等模式加强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规范、高效的营商环境和平稳、健康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进一步优化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优化预售许可办理清单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附件;


3.项目立项批文;


4.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公安门牌号及编号与规划编号对照明细表;


7.地名办批复(如有则需提供);


8.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表;


9.物业服务用房确认备案(预留)表;


10.房屋白蚁预防证明;


11.资规部门盖章的总平图;


12.房产测绘成果报告(附分层分户平面图);


13.价格备案表(附一房一价表);


14.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及预售方案;


15.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如土地存在抵押则需提供抵押权人同意预售证明;


16.预售资金监管证明及监管协议;


17.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单位证明);


18.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销售承诺书;


19.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


20.销售方式采取代理公司的需提供代理公司营业执照、委托代理销售协议、房地产经纪机构入网信息公示。


上述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等信息化方式获取的,可免提交。


各地主管部门在审核时进行项目现场踏勘并留存项目现场照片、填写现场踏勘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完善预售许可监管流程




各地主管部门要完善项目预售许可前、预售许可后的全过程监管,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指导。




1. 预售许可前监管。
一是对开发企业进行指导并发放《行政提示书》,告知其各类销售政策和禁止事项,提示其规范经营行为。


二是充分了解企业及项目的具体情况,掌握楼盘上市节奏,对于存在重大风险等问题的楼盘要提前做好预案,充分与企业信用等要素挂钩,视情况预售许可前会办,结合实际情况调整预售节点,降低潜在风险。




2. 预售许可后监管。


一是开发企业应对意向购房者发放《告知书》,书面告知购房人项目的销售团队、销售代理机构和开盘方式等信息,承诺不发生违规收取“茶水费”等行为,并公布举报电话,同时在销售现场、公众号等场所公开公示。


二是督促开发企业防范内部漏洞,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经营。


三是属地主管部门应对开盘方案进行指导,采用集中开盘方式销售的,开发企业应将楼盘成功选房人名单报送属地主管部门。


四是开发企业应在销售案场对开盘方式、蓄客条件及蓄客截止时间等信息进行公示。




3. 违规行为的查处。


各地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中对捂盘惜售、不通过网签系统签约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三、强化预售资金监管




各地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预售资金监管,规范预售资金监管证明及监管协议的内容和格式。压实监管银行的责任,主管部门在收到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监管证明后,应告知监管银行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




对于存在重大风险问题的楼盘,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风险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开设第三方账户监管等模式加强监管。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区各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预售许可的监管工作。各县级市住建部门可参照执行。




附件:


  1. 预售资金监管证明(样)
  2. 工程建设资金投入证明(样)
  3. 预售商品房工程进度现场踏勘表(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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