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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单位骗取土地出让金返还(骗取国有土地出让犯什么罪)

为获取高额拆迁补偿款,平凉市崆峒区5名拆迁户请托找人伪造虚假两证将房屋属性变为出让商用性质,向时任征收组长分次行贿现金30万元,多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从30多万元至220多万元不等,采用虚假证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方式多领取国家拆迁补偿安置款达550余万元。


1996年6月,被告人肖某某从他人处购得批准建设用土地后,按照原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建设“前店后院”类型房屋。1997年3月,原平凉市土地管理局将肖某某等住户的房屋批准纳入柳湖路“拆迁安居工程”项目。肖某某按照批复要求进行初次修建房屋,1998年12月22日,原平凉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给肖某某颁发了房产证,载证面积242.58平方米。此后,肖某某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经多次翻建形成位于本区新民北路南侧“前店后院”自建房一栋。


2015年6月8日,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发出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根据公告所列征地位置,肖某某等多名被拆迁户的房屋同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依据被征片区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因土地性质、房屋用途、有证无证等其补偿标准亦有不同。而关于该片区存在的“前店后院”补偿标准问题,根据征收部门批复要求,按国有土地上事实性营业用房补偿标准和国有土地上商业用房评估补偿单价的中间价确定“前店”房屋价值评估区间,由评估公司依据被征收房屋区位、建造年限、新旧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作为征收补偿单价的依据。


为获取高额拆迁补偿款,肖某某等人知悉其被征收的房屋属划拨性质“前店后院”,此类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国有土地上出让性质营业性用房补偿标准,明知政府已停办被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的情况下,肖某某等人经别某某(已判刑)介绍出资请托住建局职工李某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提供帮助,并向李某支付办理“两证”及疏通关系所需费用,李某亦作出“两证”通过审核能如愿获取高额补偿的保证。


随后,李某找人在肖某某等五名被拆迁户名下伪造了虚假两证,将房屋属性变为出让商用性质。肖某某等人便持此“两证”与所在片区征收组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协商。期间,李某为使伪造的“两证”顺利通过审核,让包括肖某某在内的五名被拆迁户以虚假证件所载的土地类型、房屋用途等为补偿依据获得高额拆迁补偿款,又经李某乙(已判刑)居间搭桥,代为沟通、联络,向时任征收组长马某甲(已判刑)分次行贿现金计30万元。


为实现请托事项,马某甲利用职务之便,按照虚假“两证”所载土地性质及补偿类型审核通过肖某某等五户的征收补偿安置资料,分户核算造表。以此为基础,肖某某等五名被拆迁户隐瞒其真实房屋性质用途,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肖某某等五名被拆迁户及其亲属多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从30多万元至220多万元不等,采用虚假证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方式多领取国家拆迁补偿安置款达550余万元。案发后,通过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分批追缴,直至上述系列案件提起公诉时,案涉款项已经全部退赔追缴到案。


崆峒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等五名被拆迁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征收补偿安置活动中,使用虚假证件,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领补偿款项,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同时,被告人肖某某等人具有自首情节,涉案款项已全部退还,使得所受损失得以弥补,本院结合被告人存在的减轻、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加之,五名被拆迁户的部分案涉款项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由各被告人主动退赔,综合上述系列案件的特殊性与社会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程度等因素,本院最终对肖某某系列诈骗案件的五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四年不等刑罚,并对已经追缴到案的赃款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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