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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福利费管理制度(应付福利费与管理费福利费区别)

应付福利费是指企业从费用中提取的、准备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比如职工的医疗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支付职工的非经常性奖金(如特别贡献奖、年终奖等)以及职工集体福利的,也通过“应付福利费”核算。企业在支付上述各项费用时,应付福利费即减少。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是2007年1月1日起,长期以来企业实行的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制度,被明确取消了。


并不是所有的福利费项目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哪些需要哪些不需要如下所示:


一、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符合该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解释道: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税发(1998)155号文解释说,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如,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救济金、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工伤补偿费、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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