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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用章(成都章程在工商局网站哪儿下载)

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也是重大违法记录——浅谈重大违法记录的标准




1.等内等?还是等外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很多人在学习《条例》时,认为此处规定是封闭式列举,也就是说认为列举的四类情形才是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列举的内容不应作为重大违法记录。但此理解是疏忽了较大数额罚款后的那个“等”的含义,以为是所谓的“等内等”,即列举后煞尾。


其实这个等并非是“等内等”,而是表示列举未穷尽的“等外等”。也就是说重大违法记录并不局限于上述四种情形,其他违法记录也有可能构成政府采购法意义中的“重大”。


2.重大违法记录的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法中的重大违法记录的范围包括刑事处罚 达到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不多说了,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主刑,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但严格限定在因违法经营受到的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的标准借鉴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凡当事人有权利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即是政府采购法意义上的“重大违法记录”。《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注意重点来了:重大违法记录的行政处罚标准是达到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并非仅仅是法条中列举的那几种。也就是说“等”字表示列举未穷尽,系开放式的不完全列举。


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我之所说“等外等”是有依据的。


指导性案例中,被告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的规定,决定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电脑主机32台”。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虽然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列举“没收财产”,但是该条中的“等”系不完全列举,应当包括与明文列举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类似的其他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为了保证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也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做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举行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4.除没收较大数额财产外,其他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只要达到了听证标准,也是政府采购法意义中的“重大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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