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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合并(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合并)

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2020年汇缴政策口径培训


内容目录


一、收入类相关问题(7个)


二、扣除类相关问题(20个)


三、2019-2020年税收优惠新政策(7个)


四、其他相关问题(3个)


一、收入类相关问题


1.同一企业集团内关联方企业之间用自有资金进行无偿借款的问题?


同一企业集团内关联方企业之间用自有资金进行无偿借款,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借方不确认利息收入,贷款方相应也无利息支出,因此,贷款方无利息税前扣除。


(1)企业集团对关联方之间无偿借贷问题有统一规定;


(2)出借方对所有关联企业的借款政策一视同仁。


引申问题: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同时又向银行借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同时又向银行借款,其向银行支付的利息应按照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条例》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因此上述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不符合经营常规和独立交易原则,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其向银行支付的借款利息中应由关联方负担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引申问题:企业关联方间有偿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2. 企业按照政策规定收到的增值税减免税款、增值税进项税金加计抵减收益以及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是否要确认为收入?


(1)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款属于财政性资金,除满足不征税收入相关规定外,均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51号


财税﹝2012﹞27号


(2)增值税进项税金加计抵减收益:按照《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 “其他收益”科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收益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因此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3)对企业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获得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款,属于对可结转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退还,因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范围。


3.关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判断,原则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已作资产损失、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 25 号


4. 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问题


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收到所退手续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5.物业公司营业收入确认问题


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开展多种经营取得的收入,无论何种用途,一律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与上述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凭合法凭证可在税前扣除。


(广告、出租)


6.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预售阶段取得预收房款,是按照房款全额作为计算预计毛利额的基数,还是按不含增值税额的房款作为计算预计毛利额的基数问题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口径暂按以下公式计算: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预售收入/(1 税率9%或征收率3%),并以此作为计算预计毛利额的依据。


票与预收账款;预收与报表


7.因工作需要,职工进行核酸检测,票据为个人姓名,该项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实际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职工核酸检测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扣除类相关问题


1.竞业补偿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也可一次性)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实际支付给负有保密义务劳动者的竞业补偿金,按照合同约定,凭内部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税前扣除。


2.企业购置房产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购置房产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应作为资本化支出,随同房产一并计算确定该资产的计税成本以及计提折旧或摊销扣除,但是维修基金在使用时按规定分摊到业主账户中的支出,不得再次扣除。


如未计入计税成本,则可扣除。


3.企业由第三方公司发放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代缴社保费税前扣除问题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合同或协议以及合法凭证税前扣除;


(2)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引申问题)母子公司之间人员调派,如母公司将人员派到子公司工作,子公司将该员工工资转到母公司,再由母公司发放,该员工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公司将员工派到子公司工作,应为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劳务,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凭合同或协议以及合法凭证税前扣除。


4.企业在外省市缴纳五险一金扣除标准问题


与本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外省市工作,企业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为其缴纳的五险一金,可以税前扣除。


5.关于企业自管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可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要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引申问题)企业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仅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通过工资薪金科目核算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在税前扣除。


6.企业发生租赁房屋及公用费用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1)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租赁房屋,实际发生的房屋租赁费支出,可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税前扣除。


按合同约定应由承租方负担房屋租赁相关费用(如煤水电气、物业费等等)的,承租方实际发生的支出,可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原件、付款凭证税前扣除。(发票抬头可能不是承租方)


(2)共用费用的处理:


28号公告: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


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房屋租赁支出,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报销个人租房费,可凭出租方开具的发票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发票抬头可能为企业职工个人)


7.关于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部分转让后的成本扣除问题


企业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在部分转让时,可以分清转让的股权类别的按个别计价法确定转让部分的股权,投资成本不能区分的按照加权平均方法,确定转让部分的股权投资成本,一经确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70万 70%;60万 30% 转70%(100万)


100-70=30;100-(130 /100)*70%=9


8.企业通过法院拍卖取得拍卖资产,法院专用收据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企业通过法院拍卖取得拍卖资产,可凭法院开具的专用收据或拍卖机构开具拍卖清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引申问题)关于企业通过拍卖方式,购置资产相关税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法院拍卖资产过程中竞拍购置资产,凡拍卖公告中约定由买受人承担相关税费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竞买人缴纳的税费可计入该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或摊销扣除。


9.关于企业购入已使用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折旧问题


企业购买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凭合法凭证,按以下年限计算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以下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1)凡出售方能够提供固定资产原始资料(包括发票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可按税法规定该项资产的剩余年限计算折旧。


(2)出售方虽不能提供固定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但企业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进行了评估,且评估报告中列明了该项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若该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4 尚可使用年限3)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6,企业可选择按照资产评估报告中列明的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3计算折旧金额或者按照税法规定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6减除已使用年限4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2计算折旧。上述方法一经选择,不得随意改变。


对固定资产整体使用年限7低于税法规定的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8的,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8减除已使用年限4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4计算折旧。


10.通讯费、职工交通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交通待遇,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交通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实质重于形式:通讯费发票抬头若是员工个人,实报实销也可放在福利费支出,税前允许扣除)


个税处理:一般企业:员工出差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有发票)进行实报实销,企业列支成本,个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有企业如果已经实行公车改革,且有发改委的批示红头文件,可以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处理。


11.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和天津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个税处理:上年年度平均工资3倍以内免税,超过3倍的部分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引申:企业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补偿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事故,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和银行划款凭证、收款人收款凭证,可在税前扣除。


引申问题:


问:某企业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亡。企业同员工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50万元补偿金,其中由社保部门按标准赔付47.2 万元,由企业支付赔偿协议同社保赔付之间的差额2.8 万元,企业支付的补偿金差额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工伤保险赔付外,按照规定发放给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员工(或其近亲属)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的规定,可作为职工福利费从税前扣除。


12.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扣除凭证问题


(1)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借款利息和手续费等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凭发票在税前扣除。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凭发票准予税前扣除。


13.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个税处理:冬免夏不免


14.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并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问题


劳务派遣用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15.企业为职工体检产生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因此,企业为员工进行体检(含新员工入职体检)实际发生的费用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16企业租赁交通工具发生的支出如何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引申


17.企业购买预付卡发生的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处理:


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18.纳税人缴纳的社保费滞纳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由于企业缴纳的社保费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因此社保费滞纳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19. A企业与B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之外,B企业派往A企业的服务人员(如维修、摄影宣传等)的住宿费和交通费由A企业负担,住宿费和交通费(抬头为A企业)A企业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应当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合同或协议规定服务人员发生的住宿费和交通费由购买服务方直接负担的,购买方可依据合法凭证进行税前扣除。相关费用支付给服务提供方的,提供服务的企业应作为企业的营业收入处理,购买方可凭借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20.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在疫情之前已经缴纳了2020年全年的费用,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疫情原因,出租方对租赁企业进行了3个月房租全免和3个月减半征收,对已收的租金不予退还,直接冲抵下一年度租赁费。汇缴中已交的房屋租赁费用是否需要调减?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减免中小企业房租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承租单位已支付2月7日至8月7日房租的,减免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按照上述规定,减免房租优先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双方可以签订补充租赁合同,明确具体的免租期间为下一年度,已发生的租赁费支出可凭发票在支出年度税前扣除。


三、 2019-2020年税收优惠新政策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国务院扶贫办网站)、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各省税务网站-动态数据)。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三、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引申问题:


结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对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本公告取消了“符合条件企业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500万元的金额限制。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办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4号)确定我市扣除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6号)确定我市扣除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四、其他相关问题


1 不符合规定发票的处理问题


第一,企业在预缴期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二,企业当年汇缴期内还不能取得有效凭证,按照 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上述成本费用汇算清缴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按照2018年28号公告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企业以前年度取得的不符合规定发票,按照2018年28号公告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案例】


某企业2013年某笔业务未取得合法发票210万元,已做会计处理,因此2013年汇算清缴时该项支出未能在税前扣除。该企业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2014年、2015年纳税调整后的所得分别为50万元。2016年取得该发票。


该企业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原为40万元,调整追补确认的210万元后,2014年度的亏损额为170万元,2014年、2015年纳税调整后的所得合计为100万元,在弥补2013年度的亏损后,各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0,尚未弥补的70万元亏损,可以用2016年-2018年的所得弥补。2013年-2015年三年共计多缴所得税35万元〔(40 100)×25%〕(办理退税)


2.非法人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属于挂靠关系,分支机构能否独立纳税并享受小微优惠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身份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3.建筑企业在我市设有二级分支机构,其在我市承揽建筑业务设立的项目部,如何判定其是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还是由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


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的项目部,根据以下条件判定其身份:


(一)外省市建筑企业总机构在我市直接管理的项目部


以总机构身份办理跨区域事项报告。


(二)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


分支机构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不同的,以分支机构身份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账务核算将建筑项目经营收入计入本分支机构收入中。


分支机构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相同的,账务核算将建筑项目经营收入计入本分支机构收入中。


个税处理(简单介绍)


谢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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