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二稽处〔2021〕9080号
当事人:福州***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0M)
法人代表:汪**(居民身份证号:36062119780******8)
财务负责人:汪***(居民身份证号:36062119780******8)
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区***镇***村3号。
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钢材、消防器材、电线电缆、日用品、办公用品、纸制品、矿产品、通讯器材、仪器仪表、纺织品、电子产品、化妆品食品、初级农产品、金属材料、体育器材、照明产品、装潢材料、劳保用品、茶具、家用电器、环保设备、机械设备、服装鞋帽、整体橱柜、灯具、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工艺品、汽车用品、卫浴洁具、珠宝首饰、体育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制冷设备、音响设备、安防监控设备、机电设备、医疗设备的批发、代购代销;市场吊车;市场营销策划;企业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我局于2020年12月28日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一〔2020〕620号)。本次检查我局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开业日期: 2017年7月14日,注册资本:10,000,000.00元。管征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得税管征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涉嫌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一)走逃失联
你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成立,已走逃失联,非正常户认定时间为2017年11月16日。我局于2020年12月28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现已期满送达。
(二)取得进项发票的上游企业绝大多数为非正常户
经查询系统,系统显示你公司自成立以来,取得21家上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3份进行认证并抵扣税款,其中20家上游开票企业均为非正常户状态。
(三)银行账号资金往来异常
你公司存续期间取得21家上游企业开具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463份,价税合计459.57万元。经查询你公司开户银行账户,未发现该账户向21家上游企业支付货款,也未支付本公司水电、物流费用等日常经营费用,且该账户已于2018年3月6日销户。
(四)虚假进项申报,欠缴增值税
你公司存续期间共对外开具了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2873936-02873960;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4907713-04907737),金额合计4744082.37元,税额806493.90元,价税合计5550576.27元。取得上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进项发票463份进行认证并抵扣税款,其中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定为虚开发票,与开具其余388份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游企业无资金往来,且上游企业非正常户占比较大,应为虚假进项进行纳税申报。经查,你公司存续期仅4个月,开具发票时间集中在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9月22日,开具发票进行纳税申报后走逃失联,欠缴所属期2017年8月增值税3542.62元,所属期2017年9月增值税83979.53元。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由于你公司走逃,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四、税务处理决定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定义的走逃(失联)企业。你公司与上游企业均无资金往来,且上游企业非正常户占比较大,也未支付本公司水电、物流费用等日常经营费用,可判定你公司未开展经营业务活动,是为了虚开发票为目的设立的,其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均为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对你公司已开具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4744082.37元,税额806493.90元,价税合计5550576.27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2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