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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原内资(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第一步实行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


“两税合一使得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上执行一个税率,没有必要借用外资的壳了。”钟认为。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的优惠,即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这样,按照我国现行的企业法,内外资企业的名义所得税率均为33%,但实际税率却大相径庭。


1994年开始,外企在税收上的“超国民待遇”一直就是众矢之的。


历经几多博弈几多权衡,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定为25%,从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所得税税率“两税合一”。


分制


中国改革开放后,资金稀缺成了制约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通过税收优惠手段引进外资是国家利益极大化的必然选择。


为了吸引外资,我国对外资企业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形成了全球罕见的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按不同的资金来源和所有制性质分别立法,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1991年将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两个所得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3年将适用于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等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条例,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形成以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度并存为特征的“双轨制”所得税制模式。


“双轨制”体制下,国税总局曾经测算,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22%,外资企业仅为11%。税收优惠引来巨额外资,中国利用外资从1993年起连续居发展中国家之首,2002年还首次超过美国,一度成为全球第一引资大国。


所得税的“内高外低”也在客观上滋生了“假外资”现象,有研究估计,“假外资”占了实际FDI(外商直接投资)利用额的1/3左右。


2004年度我国合同利用外资额为1534.79亿美元,增长33.38%,但外企税收比上年下降2.02亿元。


博弈


从内外分税之初,部委之间、内外资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分还是合的博弈就一直存在。早在2004年8月,财政部、国税总局把两税合并的草案提交国务院,时任财政部长金人庆公开表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势在必行。


在2005年的“两会”上,包括物美集团的张文中、世茂集团的许荣茂等数十位政协委员曾就此单独或联名提交了数份提案,建议尽快实现两税合并。


但最终还是没能推动“合税”方案顺利提交“两会”审议。


“两税合一”首当其冲的对象当然是外资企业。在财政部两税合并草案征求意见时,微软、摩托罗拉等54家在华跨国公司联合上书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合并方案并不合理。


商务部的态度也颇为含糊。商务部认为,两税合并是势在必行的事情,但是鉴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应该给予外资企业一个5至10年甚至更长时期的过渡期,这样才能保证外商投资的稳定性,避免出现大规模撤资。有商务部官员曾表示:“现阶段我国相对劳动力成本在上升,资源又短缺,在没有相对稳定的、可靠的替代政策的情况下,应该保持吸引外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不愿看到“两税合一”的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在分税制下,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可以享受到税收上的优惠,这使得东部地区更容易吸引外资,经济会得到更快速发展。对于一些东部地区,外资已经成为经济和财税的支柱。


并轨


两税合一在各种力量的博弈后,终于在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议上有了定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被人大会议通过。


国务院随后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统一实行法人所得税制,统一实行25%的税率比例,统一税前扣除标准,规范税基;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


两税合并后,国家财政收入并没有减收。2008年是执行两税合并后的第一个年度,财政部公布的初步核算数据是,2008年企业所得税累计收入11173.05亿元,增收2393.80亿元,同比增长27.3%,比上年增速(37.9%)回落了10.6个百分点。其中外资企业所得税增长39%,内资企业22.8%。


两税合一影响外商投资此前是最大的担心。但实际结果证明,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商务部的统计,2008年1~12月,实际使用外资金额923.95亿美元,同比增长23.58%。


“作为外资公司,我们希望和内资公司一样享受同等的待遇,包括税收、政策、经营范围、可经营的产品等等方面。我们完全理解中国政府关于税率的调整。”美国国际集团(AIG)中国成员公司主席魏欧林的话,是外资对两税合一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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