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科研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科研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与“十三五”时期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相比,党校(行政学院)和图书馆首次纳入科创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具体指的是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和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


另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范围也比之前更广。


比如,此前政策中科研院所被要求为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而《通知》在此基础上,将地市级科研院所纳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也可享受这一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上述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另行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


《通知》称,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用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其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3年每种1台。


而此前政策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5年每种1台。相比此前政策,新政对这一限制有所放宽。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