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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买房房产税税率是多少(海南省万宁市买房)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精神,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琼教基〔2021〕17号)要求,做好2021年万宁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户籍优先,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二)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入学。


(三)小学秋季招收一年级新生的年龄须满6周岁(即2015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四)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或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五)坚持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


(六)适龄儿童少年只能在居住辖区学校登记申请学位,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不得跨辖区到第二所学校登记申请学位。




二、招生办法


(一)乡镇中小学招生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镇村中小学负责招收本辖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含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学校向适龄儿童少年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学生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报名注册入学。学校必须无条件接受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子女回辖区学校报名注册入学。报名注册时间:另行公布。


对未按时报名注册的适龄儿童少年,辖区招生学校须列出名单(一式四份,毕业学校、招生学校、镇政府、市教育局各一份),负责完成这部分学生的入学劝学跟踪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正常入学。




(二)万宁市城区学校招生办法


城区招生学校(含民办)一律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统一进行登记(含万城户籍学生),每所学校派2人以上按照中招办的安排做审核登记。


1.万宁市城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办法(不含北坡地区)。


(1)招生办法。


①父母(法定监护人,下同)在万宁市城区自有房并居住的(有多处住房的,以现居住地为准),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


②父母租房居住的,是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在城区唯一合法稳定的住所,且连续居住满1年(从2021年8月31日向前推算),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若片区人数超过划片对口学校学位数,由中招办统筹安排入学。居住未满1年的,到户籍地对口学校就近入学。


③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随祖辈(直系亲属)同户口簿同居住的,且父母在本市无第二处住所的,参照本条第①或②项执行。




(2)入学申请所需材料。


①父、母及适龄儿童少年的《居民户口簿》。


②出生证(申请小学学位者提供,如父母及适龄儿童同户口簿的不需提供)。


③不动产证(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的购房合同或缴款发票等有关证件)或市住建部门所颁发的房屋租赁证(含房屋租赁交税发票,租凭证落款时间应为2020年8月31日前)。


④近期连续1年的水电费记录,从2021年8月31日向前推算(购房地址和户口薄地址不一致者或有多处住房的提供)。




2.万宁市乡镇户籍儿童少年入学方法(含北坡地区)。


(1)招生办法。


父母一方最近一年在万宁市城区工作,且在本市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


①在城区购房并居住的(有多处住房的,以现居住地为准),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


②在城区租房居住的,是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在万宁城区的唯一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1年(从2021年8月31日向前推算),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若片区人数超过划片对口学校学位数,由中招办统筹安排入学或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③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随祖辈(直系亲属)同户口簿同居住的,且父母在万宁城区无第二处住所的,参照本条第①或②项执行。




(2)入学申请所需材料。


①父、母及适龄儿童少年的《居民户口簿》。


②出生证(申请小学学位者提供,如父母及适龄儿童同户口簿的不需提供)。


③不动产证(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的购房合同或缴款发票等有关证件),或市住建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证(含房屋租赁交税发票),或符合有关法规的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廉租房和公租房合同等),租赁落款时间应为2020年8月31日前)。


④参加我市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满1年(从2021年8月31日向前推算),或参加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满1年(从2021年8月31日向前推算)。




3.非万宁市户籍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继续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入学。


(1)招生办法。


父母及随迁子女在万宁市城区居住并持有1年以上的《万宁市居住证》,父母一方最近一年在本市工作,且有合法稳定住所。


①在城区购房并入住的(有多处住房的,以现居住地为准),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若片区人数超过划片对口学校学位数,由中招办统筹安排入学。


②在城区租房居住的,是随迁子女与父母在万宁城区的唯一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1年,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若片区人数超过划片对口学校学位数,由中招办统筹安排入学。


③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随祖辈(直系亲属)同户口簿,连续居住在祖辈名下万宁市城区自有住房满1年,且父母在本市无第二住所的,参照本条第①或②项执行。




(2)入学申请所需材料。


①父、母及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


②父母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万宁市居住证》(从2021年8月向前推算)。


③不动产证(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的购房合同或缴款发票等有关证件),或市住建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证(含房屋租赁交税发票,或符合有关法规的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落款时间应为2020年8月31日前)。


④参加我市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满1年(从2021年8月31日向前推算);或参加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满1年(从2021年8月向前推算)。




4.港、澳、台胞,海外华侨华人适龄子女及外国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1)参照万宁市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招生办法执行。


(2)入学申请所需材料。


①父、母及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护照)。


②适龄儿童少年在万宁市临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合法居留签证)。


③监护人的不动产证(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发票等有关证票),或由市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或符合有关法规的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廉租房和公租房合同等),租赁落款时间应为2020年8月31日前)。


④近期连续1年以上的水电费记录,从2021年8月向前推算。




(三)民办学校义务教育招生


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一视同仁,同步招生。符合在本市入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在民办和公办学校选择入学,但不能同时选择。我市民办学校按照教育局审批的招生计划在所划分片区范围内和公办学校同时集中登记招生,报名人数超出计划时按照材料申报情况先后具体确定,招生人数不足时,报中招办审批同意后可跨地区招生。公、民办中小学都不得以任何形式选择生源“掐尖”,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严禁所有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面试、测试或测评、竞赛、面谈、培训成绩、人机对话、提交简历材料、证书证明、夏令营集训、冬令营集训等任何形式为依据选择生源。各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将录取学生名单造册报中招办备案,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按招生计划建立学籍。




三、有关说明


(一)北京师范大学万宁附属中学和万宁中学初中新生采取“指标到校”和随机派位方法招录。将两所学校招生计划的70%以“指标到校”的方式分配到校(其中北京师范大学万宁附属中学385个、万宁中学315个),招生对象为至少在我市小学五、六年级连续两年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具体招生方案由学校制定;招生计划的30%做随机派位(其中北京师范大学万宁附属中学165个、万宁中学135个)。随机派位对象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至少在万城镇的小学五、六年级连续两年就读的小学毕业生;2.具有万城镇户籍的至少在万宁市的小学五、六年级连续两年就读的小学毕业生。


参加随机派位抽中到北师大万宁附中或者万宁中学就读的学生,若主动放弃入学就读资格,空出来的学位由教育局统筹安排。(2022年,北京师范大学万宁附属中学和万宁中学初中新生将继续采取“指标到校”和随机派位相结合的方法招录,随机派位的范围、比例、条件将根据省教育厅指导意见和我市实际情况确定。)


(二)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学按照《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琼教基〔2018〕29号)精神持相关材料到教育局中招办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三)拆迁户原则上以原居住地对口学校接收入学为主,如有政府政策文件则按之执行。


(四)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可以申请入学的特定人员子女,可按照规定申请入学。


(五)无法在原住址继续租赁需重新租房居住的,重新租住的居住地与原租住地在同一个学校片区内,且前、后房屋租赁证能有效衔接,可连续累计租房居住时间。


(六)房屋规划用途应为住宅或公寓。商城、商场、酒店、铺面、作坊、工厂、创库、写字楼等加工、营业场所不作为居住地申请划片入学。


(七)小学、初中在校生不得再按一年级新生申请入学。违规申请的,取消入学资格。


(八)对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入学的,取消入学资格,并将虚假材料报送当事人工作单位及移交公安等相关部门查处。




四、日程安排


(一)部门联合登记。


时间:8月3日-8日。


地点:万宁市后朗小学。


(二)部门联合审核。


时间:8月9日-13日。


(三)新生名单公告。


时间:8月24日。


(四)备案确认,发放通知书。


市中招办对学校已录取的新生进行备案,确认新生名单后发放通知书。


(五)新生报名注册。


时间:待省厅发文。




五、招生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工作实行全市统一部署,各校不得自主招生。


(二)加强招生政策的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引导学生家长正确理解和支持我市招生政策,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加强招生纪律的落实。1.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2.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的各类考试;3.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4.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5.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6.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7.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8.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9.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10.坚持海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的“人在学籍在,籍随人走”的原则。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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