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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安市国家税务局报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3日讯 近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人陈某、郭某文、陈某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缓刑到有期徒刑11年不等的刑罚,被告单位福建某渣土公司、福建某建筑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罚金3万元、2万元。


经查,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间,陈某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牟利,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与郭某文、陈某纯等多人商议,以某石油公司的名义,分别向福建某渣土公司、某建筑公司、福安某酒店等11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94份,涉及税额计426.10668万元,从中赚取开票费共计243.96212万元。上述发票全部向税务机关报税并抵扣税款。2019年10月30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2月,郭某文、陈某纯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审理中,被告人郭某文、被告单位某渣土公司、某建筑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叶雨香 黄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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