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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87号令pdf(财政部87号令77条规定)

近日,财政部国库司集中就网友提出的一波疑问进行了回复,涉及内容包括零余额账户可否取现?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单位人员能否作为该供应商其他项目的评委?竞争性磋商采购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年度预算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2年或3年合计下来达到了限额标准的项目是否应该执行政府采购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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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是否可以提取现金,现在规范为单位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个零余额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人行不给零余额账户取现,好多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需要提取现金,这个是否符合财库〔2009〕47号文件规定不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立为基本存款账户还是专用存款账户,都可以取现。请贵司明确一下能否取现,谢谢。


答: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有关规定,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取现。请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开户银行办理取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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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一投标供应商在项目A是中标供应商,该供应商参加项目B的时候,请问项目A的采购人,能否作为项目B的评审专家参与评审?请问这是否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


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留言所述情形请按照上述规定自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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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否可以适用于竞争性磋商?


答: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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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服务类采购项目,年度预算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2年或3年合计下来采购预算达到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如果项目采用一年一续签的方式签署政府采购合同,最多不超过3年。这样的采购项目是否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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