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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法时效适用的解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


关于行政诉讼程序问题,诉讼期间,一般根据现在的行政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一个行政行为在做出之后,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开始,相应的救济权是有时限规定的,比如说复议的期限一般是两个月。杨庆律师针对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诉讼期限问题来跟大家探讨一下。




那么,诉讼的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如果说从行政行为做出到你知道最长时间是一年。2018年之前呢,法律上规定知道行政行为做出之后开始最长期限是两年。也就是说该行政行为做出来了,你不知道或者到起诉的时候,最长的保护期限是两年。




但是,2018年的司法解释把两年改为统一的最长期限都是一年。不过呢,在律师办理过的案件来讲,像江浙地区一些个别地方,不是一年,时间是六个月。也就是说不管你知道还是不知道,从该行为做出就是开始起算期限,一般就是六个月。




那么超过六个月的,在法律上《行政诉讼法》的立案条件里有一个条件是没有超过期限,这个条件就不符合。但是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在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是这么规定的,虽然诉讼是有期限的,但是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那么被耽误的时间,这段时间是不计算在诉讼期限之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2015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吸收了这一规定并做了进一步完善,其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比如说因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提起起诉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这段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法律规定中有一个关键词,非当事人本人的原因导致期限过期的,那么该原因所在的这个时间段,排除在诉讼期限内。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原因都叫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和当事人非自身的原因。




比如在拆除违建的诉讼案件中,非本人自身的原因导致的超过诉讼期限,在法律上有可能会对你的财产的保护倾向性会更大一些,应该是倾向于合法的建筑。即便是按照违建拆除,被告的拆除主体以及拆除之后给予赔偿。




不仅是在河南,还包括其他地方,比如江苏、福建等地都有高级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工作指南。在工作指南中提出,把行政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标准以及适用的情况进行了细化。所以说,行政诉讼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涉及到相关的一些法律,比如《税法》、《公司法》等等。行政诉讼案件中对某一个点的挖掘程度和案件的结合紧密性更深入、也更专业。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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