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以来,“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劳务外包”等概念很容易让人混淆不清,特别是经营范围覆盖以上多种业务的行业公司,对三者的增值税税务处理也是头疼不已。别着急,我们带您一图读懂“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劳务外包”的税务处理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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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1.发生上述业务的开票单位要根据业务实质,辨明应税行为,准确选择相对应的税目、计税方法以及税率(征收率),切不可“想当然”;
2.发生上述业务的开票单位不能应受票方的要求,刻意混淆上述应税行为;
3.一般纳税人针对一种应税行为,如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供稿单位: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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