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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征收环境保护税(危险废物征收环境保护税吗)

近日,环保部就相关环保税法来信提问进行公开回复,明确表明企业在处置危废时,除了缴纳危废处置费用外,还需要缴纳环保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疑问的回复


来信: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的危险废物,在委托第三方处理的费用中已经交过处理税费了,是否还需要缴纳环保税呢?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规定,应税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 


来信:固体废物是所有的都需要缴纳环保税呢?如何界定哪些需要缴纳呢(如纸箱等废包装材料、报废塑料支架等通过审批的环评中分析为一般工业固废)?“税法”中只在“附表1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中“其他固体废物”是指所有的吗?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所列应税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应税固体废物


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处置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


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


每一项固废废物的应纳税额=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适用税额。适用税额见下表。



需要提示注意的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的减免


1.环境保护税的免征情形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就上述第一项中所述规模化养殖,《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就上述第二项,由于我国目前施行的成品油消费税已具有调节燃油消费、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的功用,因而不再重复征收环境保护税。


就上述第三项而言,如果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仍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同时明确:“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2.环境保护税的减征情形


环境保护税的减征只适用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上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依法减征环境保护税的,上述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依法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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