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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以下驾驶人,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查获,我队民警现场对当事人开具了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违法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处理。经我大队查证上述交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处罚决定等公告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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