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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


【案例】


2020年12月10日,某事业单位女职工吴某结婚,受疫情影响,吴某一直未举办婚礼,也未休婚假。2021年7月26日,吴某通过部门工会向该单位工会申请工会会员结婚慰问金(品)。该单位工会回复,根据该单位《工会会员慰问管理办法》规定,“在职工会员符合结婚、生育、住院等情况的,部门工会可在6个月内凭相应证明材料向单位工会申请慰问金(品),过期不补”。因部门工会申请已经超过6个月,不能再申请结婚慰问金(品),遂驳回了吴某的申请。吴某则认为,工会要求6个月内申请慰问金(品)的规定损害了工会会员的权利,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解析】


(一)慰问金(品)不宜依申请发放。首先要明确,慰问金(品)的法律性质是否属于职工福利,依据《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其中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工会对会员的生育、住院等慰问属于职工福利,工会会员享有福利待遇是基于会员资格取得,具有法律依据,依法保障工会会员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是工会的法定职责,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于工会会员发生生病住院、婚丧嫁娶、生育等情形的,工会应当主动掌握、关心会员的相关情况,及时组织探望和慰问,这是工会组织履行基本职责的具体体现,体现的是工会的温情与人文关怀,实践中,会员已经因生病住院等情形遭受痛苦,此时还要求会员在时限内申请,过期不补,显然不合情理,也有冷漠之嫌,因此,规定慰问金(品)依申请才能发放,违背了工会的职责所在,也有悖于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对慰问的立法本意。


(二)慰问金(品)的发放不宜限定时限。基层工会从管理便利的角度,为了督促部门工会及时履行慰问职责,要求部门工会在6个月内递交相应证明材料,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工会会员依法享有工会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是工会会员的法定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但不能被随意剥夺,当会员发生婚嫁丧娶、生病住院等情形,部门工会应及时上报单位工会,如果因为部门工会的种种原因导致证明材料递交迟延,可以追究部门工会及个人的行政责任,但不能因此剥夺工会会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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