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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条例收入确认代收代付(总公司代收代付款项税务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而“实施细则”对于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进行了明细列举,其中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




那么,有哪些代收、代垫、代付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一、代收税款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销售货物(车辆)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二、代收规费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销售货物(车辆)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牌照费。


(三)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代收代垫费用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


(三)航空运输企业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四、代购代销


(一)代购货物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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