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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取得成本和销售费用区别(合同取得成本为什么计入销售费用)

执行新收入准则后,销售相关的运输费用通过“营业成本”来计量,还是“销售费用”来计量呢?逻辑是什么?好多财务小伙伴一头雾水。


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企业首先需要判断与销售相关的运输费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判断的关键在于商品控制权转移的时间点。以控制权转移为分界线,运输活动发生在控制权转移之前,则表示运输服务与商品销售是一个整体,两者视作一项履约义务;而运输活动发生在控制权转移之后,一般而言其单独构成一项新的履约义务。


通常情况下,对于商品控制权转移之前发生的运输费用,比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产品,并负责运输,产品在送达客户指定地点时,控制权转移给客户。运输活动是在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通常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是企业为了履行合同发生的必要活动,相关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即商品销售合同的履约成本),应结转计入营业成本(通常为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商品控制权转移之后发生的运输费用,如产品在出库时控制权转移给客户,在此之后,公司为将产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的地点而发生的运输活动,很可能属于为客户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从而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此时,企业应将为运输服务发生的成本作为该单项履约义务的合同履约成本(即运输服务合同的履约成本),在确认运输服务收入时,将对应的运输成本结转至营业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有小伙伴就更要犯怵了:既然无论运输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结果都是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并最终计入营业成本科目。那为什么还要对运输活动进行区分?我们务必要厘清两个合同履约成本的区别,首先,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运输费用,会对应相应的运输服务收入;而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运输费用,对应的则是销售商品收入,也就是说它们对应的收入端是不一样的。另外从收入的分类、产品毛利分析的角度上看,两者产生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所以进行区分亦是十分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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