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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增值税免税政策(化肥免税政策2018年)

2015年9月1日起,国家恢复征收化肥产品增值税,同时保留了有机肥类产品(有机肥料、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免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继续有效,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中关于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规定没有及时更新。


考虑标准的换版和近期这些标准将由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变更为推荐性标准,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中明确三种有机类肥料产品标准再有更新、替换,自更新、替换之日起免税产品范围也随之变化。


该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期,我们接到基层税务机关报来请示,反映有机肥产品的执行标准已发生较大变化,为便于有机肥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建议我局相应对有机肥产品税收政策文件表述作出调整。


新、旧执行标准的变化


2009年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修改了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标准,GB18877-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代替GB18877-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2012年农业部修改了有机肥料和生物有机肥产品标准,NY525-2012《有机肥料》代替NY525-2002《有机肥料》,NY884-2012《生物有机肥》代替NY884-2004《生物有机肥》。新标准和旧标准在砷、汞等限量指标、有机质等质量分数和酸碱度、有机质含量测定方法等方面均发生了较大变化。


调整的主要内容


新发布公告中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有机肥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今后,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为便于有机肥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现就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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